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医疗救助省级补助资金的通知
粤财社〔2022〕257号
有关地级市财政局:
为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预算编制的完整性,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现提前下达2023年医疗救助省财政补助资金预算共282,900万元(详见附件1)。此项资金收入列2023年度“转移性收入—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医疗卫生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1100249)”科目,支出功能科目列“2101301 城乡医疗救助”,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财政部门应将上级财政提前下达的转移支付预计数全额编入本级预算,做好资金分解下达相关工作。此项资金待2023年预算年度开始后,按程序拨付使用。
二、此项资金纳入直达资金监控,资金标识为“09其他资金”。资金项目名称应与该项资金预算指标文中的项目名称保持一致,并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请严格按照直达资金管理要求拨付使用资金。同时此项资金为基层“三保”资金,资金标识为“A0404-城乡医疗救助”,此标识贯穿项目入库、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和资金拨付全过程,且保持不变。市县财政部门应按规定接收上级下达的转移支付项目,在一体化系统中及时下达包含“三保”标识的指标,不得随意增加、删减和修改,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
三、各地应将医疗救助资金拨付市级医疗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不纳入“三保”资金专户管理,具体使用按照医疗救助基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在市级医疗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统收统支。各级财政部门和医疗保障部门要科学测算城乡医疗救助资金需求,结合上级补助资金,合理安排本级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
四、请各地严格落实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对照本次下达的绩效目标(附件2)做好绩效运行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财政资金发挥预期效益。请按规定加强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自觉接受财政部广东监管局的监督。
广东省财政厅
2022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