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的通知
粤财农〔2021〕169号
有关地级市财政局,有关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
为均衡预算执行进度,提高预算编制的完整性,根据《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1〕101号)及省农业农村厅资金分配建议,经研究,现将2022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提前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此项资金列2022年“1100231欠发达地区转移支付收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财政部门应将上级财政提前下达的转移支付预计数全额编入本级预算,做好2022年预计数分解下达相关工作。此项资金待2022年预算年度开始后,按程序拨付使用。2022年度中,将根据中央资金正式下达情况和资金分配办法据实清算和调整,多退少补。
二、此项资金严格按照《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号)、《广东省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粤财农〔2021〕119号)有关规定管理使用。请切实加快预算执行,加强资金监管,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保证资金使用规范安全。
三、本次下达资金的绩效目标将另文下达,请各地严格落实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财政资金发挥预期效益。
附件:提前下达2022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安排表
广东省财政厅
2021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