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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2022年12月05日 来源:本网

粤财采决〔2022〕20号

  投诉人:扬州骏宁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扬州市经济开发区扬子江中路186号扬州智谷研发中心A楼204

  法定代表人:赵彦明

  被投诉人1: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

  (以下称采购代理机构)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越华路118号之一810

  被投诉人2:广东省公安厅(本部)

  (以下称采购人)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黄华路97号大院      

  投诉人因对采购代理机构就“广东省公安厅2022-41虹膜身份核查系统项目”(项目编号:GPCGD222143FG079F)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经调查,现已办理终结。

  投诉人请求:一是要求查明采购代理机构未对该公司回复质疑即进行开标是否违法。二是在项目已经启动的重新招标的招标文件中删除有关人员计算机资格证书的要求。

  投诉人称:一是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接到该公司质疑函后,未对该公司质疑内容进行回复就直接进行开标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二是招标文件评审条款中出现的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属于《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的水平评价类即非准入类职业资格,将其列入招标评审条款,违背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水平评价类资格证书以及《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的精神,涉嫌对供应商进行差别和歧视性待遇。

  采购人称:一是采购代理机构于9月20日收到投诉人的质疑函,于9月29日做出答复,符合7个工作日内答复的时限要求。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采购代理机构认为质疑不成立,继续开展采购活动未违反规定。二是本项目是行业应用软件开发项目,设置评审因素时,根据项目的具体特点与实际需要,通过细化和量化评审因素,赋予与项目相关的计算机软件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不同分值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计算机技术与专业技术资格不在《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明确取消行政审批目录内,不属于不得列入评审因素的认证证书。三是评审标准所列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系《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范围内的证书,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社会通用性,符合国务院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证书的有关文件精神。四是软件评测师、软件设计师等证书,职业技能人员可根据需要申请,属于个人证书,其申请条件没有对企业的注册资金、营业收入等业绩规模做出限制。

  采购代理机构称:一是现行法律法规并未要求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收到供应商质疑后,就应暂停采购活动,投诉人所引用的法规仅针对招标投标活动,不适用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二是本项目属于专业化较强的重大公共利益建设项目,涉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其要求的各项资质证书事关该项目建设的质量与成效,故招标文件中将投标企业有软件评测师、软件设计师、网络工程师、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师等作为评分项,属于为保证采购项目合同的顺利履行而要求供应商具备的专业技术能力方面的资质,是招标项目的实际需要,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不属于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形。

  经调查,本机关查明:

  本项目预算金额4,356,200元,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2022年9月2日采购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9月23日本项目开标、评标,9月26日采购代理机构发布采购终止公告。投诉人认为采购文件损害其合法权益,于2022年9月18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质疑材料,采购代理机构于9月29日作出书面质疑答复。

  目前,本项目已废标。

  招标文件相关条款的描述招标文件第31“商务部分”载明:“项目管理及技术实施服务能力:(1)投标人具有丰富技术背景的项目实施团队(含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 、驻场运维人员),团队成员有软件评测师、软件设计师、网络工程师、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工程师、信息安全工程师、数据库系统工程师、信息系统管理工程师、信息技术支持工程师的,每提供1个得0.5分;团队成员有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系统架构设计师、网络规划设计师、系统规划与管理师的,每提供1个得1分。上述证书重复的按1个计算,最高得5分(提供证书复印件及在投标单位的2022年1月以来任一个月社保证明文件)。

  评审报告情况:废标理由: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有效投标人不足法定数量。

  终止公告情况:因本项目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有效投标人家数不足法定数量,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本次采购终止。

  以上事实,有投诉人提交的投诉材料,采购人提交的答复材料,采购代理机构提交的答复材料及招标文件等在案佐证。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

  关于投诉事项1:经查,投诉人未就该问题提出质疑,且该投诉事项不属于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或第二十条“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的条件,系无效投诉事项。关于投诉事项2:鉴于本项目已废标,招标文件据此失去法律效力,因此,投诉事项所依附的事实依据已不复存在。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为无效投诉事项,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东省财政厅 

2022年12月2日

  文件下载: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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