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监督处罚撤案决定书
粤财监〔2022〕58号
被处罚个人:曹*玲
身份证号码:4310231981*******5
地 址:河北省石家庄长江大道****号****学院****-****-****
经查实,2019-2020年你在广东中浩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执业期间,以你名义出具的广州大恒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设立验资项目(中浩验字〔2019〕第0253号)、广州跃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验资项目(中浩验字〔2020〕第0137号)、广东锦鑫标识科技有限公司验资项目(中浩验字〔2020〕第0065号)、广东省欧度利方科技有限公司验资项目(中浩验字〔2020〕第0147号)、广东合电通科技有限公司验资项目(中浩验字验资项目〔2020〕第0104号)等5个项目的验资报告,未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未实施银行函证程序,未关注验资截止日前股东投资款转出情况及被审验单位验资账户余额情况,审验程序严重不到位,审验证据严重缺失,验资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
有关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一)至第(四)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一)、(四)、(七)项有关规定,本机关于2021年12月9日、2022年3月18日先后对曹雅玲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粤财罚告〔2021〕47号)、《财政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粤财罚〔2022〕21号)。
经审核,因《行政处罚告知书》(粤财罚告〔2021〕47号)、《财政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粤财罚〔2022〕21号)的送达程序不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机关现决定撤销《行政处罚告知书》(粤财罚告〔2021〕47号)、《财政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粤财罚〔2022〕21号)。
广东省财政厅
2022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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