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粤财采决〔2022〕18号
投诉人:深圳发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山社区彩田路2010号中深花园B座1015O22
被投诉人1:广东省科学院微生物研究所(广东省微生物分析检测中心)(以下称采购人)
地址: 广州市先烈中路100号58栋10楼
被投诉人2:广州市国科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址:广州市先烈中路100号科学院大院9号楼东座2楼(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对面)
相关供应商1: 广东升捷仪器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黄埔区东荟二街81号438房
相关供应商2: 广东美高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梅溪村西梅路13号
相关供应商3: 广州景帆国际进出口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大江冲25号大院11号308室
投诉人深圳发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就“广东省科学院微生物研究所(广东省微生物分析检测中心)基质辅助激光解吸飞行时间质谱仪鉴定系统采购项目”(项目编号:GZGK22P150A0484Z)的采购结果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2年9月6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通知补正,投诉人于2022年9月19日递交补正后的投诉书。经审查,投诉符合规定,本机关予以受理。经调查,现已办理终结。
投诉人请求:1.调取评审全过程记录,公平公开全过程评审结果,如投诉人中标,投诉人要求采购人依法履行招标相关流程;2.采购人代表、代理机构伙同评标委员会恶意判定投诉人投标无效,投诉人要求按相关规定对上述相关当事人进行处理。
投诉人诉称:1.采购人代表、代理机构以及评标委员会判定其无效投标不符合规定,投诉人在接到投标无效通知时已表示可以提供原厂整套彩页证明投诉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截图就是原厂彩页,并可以直接让原厂对接证明;2.采购人代表、代理机构、相关内定投标人以及其他两家陪标公司(广东升捷仪器有限公司、广东美高贸易有限公司、广州景帆国际进出口有限公司)存在串通投标的情形。
采购人答复称:一是据采购人了解,本项目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致电投诉人,由评标委员会组长告知其符合性审查不通过的原因,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及代理机构协助组长完成通知工作。二是通知内容依据招标文件规定,投诉人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原因是:其所提供的宣传彩页不能证明其所投产品完全符合招标文件“★2.6飞行管:线性飞行模式,采用钛金属飞行管,长度≥1050mm,提供原厂宣传彩页。”的要求(即同时证明满足线性飞行模式、采用钛金属飞行管,长度≥1050mm),据此评审委员会一致认为投诉人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的符合性要求。因此,经采购人核实,本项目评标委员会组长或采购人代表通知供应商投标情况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投诉人所述采购人代表、代理机构冒充评标委员擅自联系投诉人的情形。三是经向采购人代表了解,未发现本项目存在投诉人所称围标串标的情形。
被投诉人(采购代理机构)答复称:一是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致电投诉人,由评标委员会代表告知其符合性审查不通过的原因,代理机构协助完成通知工作。评标委员会认为投诉人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原因是:其所提供的宣传彩页不能证明其所投产品完全符合招标文件“★2.6飞行管:线性飞行模式,采用钛金属飞行管,长度≥1050mm,提供原厂宣传彩页。”的要求(即同时证明满足线性飞行模式、采用钛金属飞行管,长度≥1050mm),故不存在投诉人所称采购人代表、代理机构伙同评标委员会的说法。二是本项目在评审过程中,未发现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以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所规定的串通投标的情形。
相关当事人答复情况。1.广东升捷仪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捷公司)答复称:该司依法报名参与本项目,并经过厂家技术支持,并未违反招标相关规定;2.广州景帆国际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帆公司)答复称:该司严格遵守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竞标,对投诉人的不当言论,该司保留追究投诉人侵犯其名誉的权利。
本机关查明情况如下:
“广东省科学院微生物研究所(广东省微生物分析检测中心)基质辅助激光解吸飞行时间质谱仪鉴定系统采购项目”(项目编号:GZGK22P150A0484Z)由采购人广东省科学院微生物研究所(广东省微生物分析检测中心)委托代理机构广州市国科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组织采购活动,该项目采购预算为2,450,000.00元。代理机构于2022年8月1日发布招标公告,公告载明废标原因为:通过符合性条件的有效投标人不足法定三家;8月23日组织开、评标;8月30日发布采购项目失败公告。
招标文件第9页规定:“★2.6飞行管:线性飞行模式,采用钛金属飞行管,长度≥1050mm,提供原厂宣传彩页。”第11页规定:“打“★”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若有任何一条负偏离或不满足则导致投标(响应)无效。”
投诉人在其投标文件第36页对上述参数作了无偏离响应,第44-45页提供了投标产品厂商广州禾信康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禾信公司)的参数确认函(证明材料1),显示:“飞行管 设备采用线性飞行模式,采用含钛金属飞行管,长度≥1050mm”参数有加盖厂商禾信公司的公章;第47页提供飞行管证明文件,为厂商彩页截图,截图载明飞行管长度为1050mm(证明材料2);第49页提供了飞行管采用钛金属材质证明材料《质量检验证明书》和《采购合同》,该合同为厂商与出具《质量检验证明书》的成都光源利华科技有限公司所签订,采购标的为“不锈钢管焊接装配体”。
本项目评审报告载明: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升捷公司、景帆公司和投诉人提供的原厂宣传彩页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最终,本项目通过符合性条件的有效供应商不足三家。
据查,一是暂未发现存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视为串通投标的情形;二是现有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本项目评审委员会、代理机构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恶意串通的违法情形。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一是根据目前证据材料,对于本项目评审委员会认为投诉人所提供的厂商彩页不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响应条件,认定其投标无效的评审结果,暂未发现本项目评审委员会存在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供应商投标产品的响应情况进行评审的情形;二是根据目前证据材料,暂未发现本项目政府采购当事人存在法定视为串通投标或恶意串通投标的情形;三是鉴于项目已废标,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评审报告据此失去法律效力,因此,投诉事项所依附的事实依据已不复存在。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东省财政厅
2022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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