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监督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财罚〔2022〕98号
当事人:刘*清
身份证号码:4201061969*******8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242号1802自编之一房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1年会计师事务所重点检查的通知》(粤财监〔2021〕42号)安排,省财政厅对广州律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及有关人员2020年及2021年1-6月的执业质量进行了检查。经依法检查,本机关发现的违规事实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以你名义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律华审字〔2021〕第D047号审计报告,主要存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问题:货币资金、应收账款、预付账款等会计科目未实施函证程序,存货、应付职工薪酬、其他应付款、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等科目,除编制审定表外,未实施其他有效实质性审计程序;未关注付票据明细表与审定表金额不一致、主营业务成本倒轧表与存货底稿相应数据不符(详见粤财罚告〔2022〕24号)。
以上事实有相关审计报告和有关审计工作底稿以及有关财政检查工作底稿等证据为证。
本单位于2022年7月21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对此,你于2022年7月25日进行了陈述申辩。经复核,本机关予以采纳。
二、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你不予行政处罚。
三、权利告知
你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或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单位:广东省财政厅;
联系地址:广州市北京路376号。
广东省财政厅
2022年10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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