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财罚〔2022〕96号
当事人:张*超
身份证号码:4206011964*******3
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城****栋****室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1年会计师事务所重点检查的通知》(粤财监〔2021〕42号)安排,本机关对广东华新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及有关人员2020年及2021年1-6月的执业质量进行检查。经依法检查,本机关认定的违法事实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以你名义出具无保留意见的粤华审字〔2021〕第0289号审计报告,其合并报表范围明显错误,将“非同一控制”按照“同一控制”方式进行了合并。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金额虚增,属不实报告;粤华审字〔2020〕第0084号、粤华审字〔2020〕第0237号、粤华审字〔2020〕第0443号审计报告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详见粤财罚告〔2022〕28号文)
以上事实有相关审计报告和审计工作底稿以及有关财政检查工作底稿等证据为证。
本单位于2022年7月21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利。对此,你未作陈述申辩或提出听证申请。
综上,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一)、(七)项规定。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按照《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主客观因素等,你的违法行为违法程度属严重。
二、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对你处以暂停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暂停执业期限自2022年10月16日起,至2023年4月15日止。
三、权利告知
你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或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单位:广东省财政厅;
联系地址:广州市北京路376号。
广东省财政厅
2022年10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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