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财罚〔2022〕91号
当事人:蒋*波
身份证号码:4205031973*******9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号****自编****房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1年会计师事务所重点检查的通知》(粤财监〔2021〕42号)安排,本机关对广州律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及有关人员2020年及2021年1-6月的执业质量进行检查。经依法检查,本机关认定的违法事实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经重点抽查,发现以你名义出具的3份无保留意见报告(律华审字〔2021〕第A048号、律华审字〔2021〕第A051号、律华审字〔2021〕第D083号)主要存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问题:货币资金或未实施函证程序,或审定表余额与实际盘点金额/银行对账单余额不一致;往来科目未实施函证程序;重要科目除制审定表外,未实施其他有效的实质性审计程序;未关注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遗漏,未包括大部分分支机构的财务数据等(详见粤财罚告〔2022〕22号)。
以上事实有相关审计报告和相应审计工作底稿,以及有关财政检查工作底稿等证据为证。
本单位于2022年7月21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对此,你于2022年7月26日进行了陈述申辩。经复核,本机关予以综合采纳。
综上,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一)、(七)项规定。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按照《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主客观因素等,你的违法行为违法程度属严重。
二、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对你处以暂停执业3个月的行政处罚。暂停执业期限自2022年10月16日起,至2023年1月15日止。
三、权利告知
你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或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单位:广东省财政厅;
联系地址:广州市北京路376号。
广东省财政厅
2022年10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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