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财罚〔2022〕89号
当事人:广州律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969460127
法定代表人:杨*国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号****自编****房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1年会计师事务所重点检查的通知》(粤财监〔2021〕42号)安排,省财政厅对你所2020年及2021年1-6月的执业质量进行了检查。经依法检查,本机关认定的违法事实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执业质量方面。经重点抽查,发现你所出具无保留意见的8份报告(律华审字〔2021〕第A048号、律华审字〔2020〕第D151号、律华审字〔2020〕第A408号、律华审字〔2021〕第D047号、律华审字〔2021〕第D083号、律华审字〔2021〕第A051号、律华审字〔2020〕第D103号、律华审字〔2020〕第D093号)主要存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问题:货币资金或未实施函证程序,或审定表余额与实际盘点金额/银行对账单余额不一致;往来科目未实施函证程序;重要科目除制审定表外,未实施其他有效的实质性审计程序;未关注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遗漏,未包括大部分分支机构的财务数据等。
(二)会计信息质量方面。你所会计基础工作不规范,自2020年1月至2021年6月记账凭证未装订,原始凭证与记账凭证无相关人员签章;同时存在无合法单据列支费用的问题。详见粤财罚告〔2022〕20号。
以上事实有相关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工作底稿以及财政检查工作底稿等有关证据为证。
本机关于2022年7月25日向你所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对此,你所2022年7月26日进行了陈述申辩。经复核,本机关予以综合采纳。
综上,你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一)、(七)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等有关规定。根据你所违法行为的事实,按照《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主客观因素等,你的违法行为违法程度属严重。
二、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所处以暂停执业3个月的行政处罚,并没收出具律华审字〔2021〕第A048号、律华审字〔2020〕第D151号、律华审字〔2020〕第A408号、律华审字〔2021〕第D047号、律华审字〔2021〕第D083号、律华审字〔2021〕第A051号、律华审字〔2020〕第D103号、律华审字〔2020〕第D093号报告的违法所得,共计123,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针对你所会计基础工作薄弱、无合法单据列支成本费用等行为,处以3,000元罚款。
综上,行政处罚如下:
(一)暂停执业3个月。暂停执业期限自2022年10月16日起,至2023年1月15日止。
(二)没收123,000元违法所得;
(三)罚款3,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所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所附《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缴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权利告知
你所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或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单位:广东省财政厅;
联系地址:广州市北京路376号。
广东省财政厅
2022年10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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