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财罚〔2022〕85号
当事人:黄*显
身份证号码:4501041973*******4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号****大厦****房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1年会计师事务所重点检查的通知》(粤财监〔2021〕42号)安排,本机关对中广润会计师事务所及有关人员2020年及2021年1-6月的执业质量进行检查。经依法检查,本机关认定的违法事实及对你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以你名义出具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中广润审字〔2020〕第441号、中广润审字〔2021〕第201号)存在未履行函证及分析性复核等必要的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等问题;中广润验协字〔2021〕第063号验资报告存在未履行银行函证等必要的审计程序等问题。详见粤财罚告〔2022〕33号。
以上事实有相关审验报告和报告工作底稿以及有关财政检查工作底稿等证据为证。
本机关于2022年7月22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对此,你于2022年7月26日进行了陈述申辩。经复核,本机关认为申辩理由不成立,不予以采纳。
综上,你的行为违反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一)、(七)项有关规定。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按照《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主客观因素等,你违法行为的违法程度属一般。
二、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对你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权利告知
你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或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单位:广东省财政厅;
联系地址:广州市北京路376号。
广东省财政厅
2022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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