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财罚〔2022〕82号
当事人:广东中广润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H51U2B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号****大厦****房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1年会计师事务所重点检查的通知》(粤财监〔2021〕42号)安排,省财政厅对你所2020年及2021年1-6月的执业质量进行检查。经依法检查,本机关认定的违法事实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执业质量方面。你所出具中广润审字〔2020〕第280号、中广润审字〔2020〕第441号、中广润审字〔2021〕第257号、中广润审字〔2021〕第201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未履行函证及分析性复核等必要的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出具的中广润验协字〔2021〕第063号验资报告未履行银行函证等必要的审计程序。
(二)会计信息质量方面。你所财务核算不规范,费用列支依据不充分。存在无合同、无结算清单等原始单据列支服务费以及现金发放工资无签收手续等问题。
具体违法事实详见粤财罚告〔2022〕30号文。
以上事实有相关审验报告和报告工作底稿以及财政检查工作底稿等有关证据为证。
本机关于2022年7月22日向你所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此,你所于2022年7月26日进行了陈述申辩。经复核,本机关认为申辩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综上,你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一)(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等有关规定。根据你所违法行为的事实,按照《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主客观因素等,你所违法行为的违法程度属一般。
二、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所处以警告,并没收出具上述中广润审字〔2020〕第280号、中广润审字〔2020〕第441号、中广润审字〔2021〕第257号、中广润审字〔2021〕第201号、中广润验协字〔2021〕第063号报告违法所得,共计49,15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针对你所财务核算不规范、费用列支依据不充分等行为,处以3,000元罚款。
综上,行政处罚如下:
(一)警告;
(二)没收49,150元违法所得;
(三)罚款3,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所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所附《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权利告知
你所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或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单位:广东省财政厅;
联系地址:广州市北京路376号。
广东省财政厅
2022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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