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财罚〔2022〕81号
当事人:杨*亮
身份证号码:3622**********763X
地址:东莞市南城街道东莞大道****大厦****号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1年会计师事务所重点检查的通知》(粤财监〔2021〕42号)安排,本机关对东莞诚良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及有关人员2020年及2021年1-6月的执业质量进行检查。经依法检查,本机关认定你的违法事实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经你签署出具无保留意见的洪联袋类制品(东莞)有限公司2019年度审计报告(诚良审字〔2020〕第8130号),主要存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问题。
一是未对银行存款、短期借款实施函证程序,亦未在底稿中说明不函证的理由。未对重要往来款项实施函证程序,亦未实施替代审计程序。二是未对存货实施监盘或抽盘程序,未实施存货计价测试。存货明细表金额与审计表金额不符,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三是未对存货等科目实施截止性测试。四是对主营业务收入、成本及管理费用实施的分析性复核程序不到位。五是未核实关联方往来的真实性。
以上事实有你签署出具的审计报告和相应审计工作底稿,以及有关财政检查工作底稿等证据为证。
本机关于2022年7月21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对此,你于2022年8月3日反馈了陈述申辩意见。经复核,本机关予以综合采纳。
综上,你的行为违反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一)、(七)项规定。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按照《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主客观因素等,你违法行为的违法程度属一般。
二、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权利告知
你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或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单位:广东省财政厅;
联系地址:广州市北京路376号。
广东省财政厅
2022年9月18日
文件下载:财政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