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财罚〔2022〕79号
当事人:东莞诚良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X6CMG0D
地址:东莞市南城街道东莞大道****大厦****号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1年会计师事务所重点检查的通知》(粤财监〔2021〕42号)安排,省财政厅对你所2020年及2021年1-6月的执业质量进行检查。经依法检查,本机关认定的违法事实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执业质量方面
你所出具的洪联袋类制品(东莞)有限公司2019年度审计报告(诚良审字〔2020〕第8130号),主要存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出具无保留意见的问题。
一是未对银行存款、短期借款实施函证程序,亦未在底稿中说明不函证的理由;未对重要往来款项实施函证程序,亦未实施替代审计程序。二是未对存货实施监盘或抽盘程序,未实施存货计价测试。存货明细表金额与审计表金额不符,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三是未对存货等科目实施截止性测试。四是对主营业务收入、成本及管理费用实施的分析性复核程序不到位。五是未核实关联方往来的真实性。
(二)会计信息质量方面
你所存在会计核算不规范、服务费入账依据不够充分等问题。
以上事实有你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工作底稿以及财政检查工作底稿等有关证据为证。
本机关于2022年7月21日向你所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对此,你所于2022年8月3日反馈了陈述申辩意见。经复核,本机关予以综合采纳。
综上,你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一)、(七)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五条有关规定。根据你所违法行为的事实,按照《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主客观因素等,你所违法行为的违法程度属一般。
二、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你所处以警告,并没收出具洪联袋类制品(东莞)有限公司2019年度审计报告(诚良审字〔2020〕第8130号)的违法所得1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针对你所存在会计核算不规范、费用列支依据不充分等行为,处以3,000元罚款。
综上,行政处罚如下:
(一)警告;
(二)没收10,000元违法所得;
(三)罚款3,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所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所附《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缴纳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权利告知
你所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或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单位:广东省财政厅;
联系地址:广州市北京路376号。
广东省财政厅
2022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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