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财罚〔2022〕78号
当事人:杨*江
身份证号码:3622**********0013
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南江****路****号****楼之****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1年会计师事务所重点检查的通知》(粤财监〔2021〕42号)安排,本机关对广东新祥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及有关人员2020年及2021年1-6月的执业质量进行检查。经依法检查,本机关认定你的违法事实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经你签署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广东三和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2020年度审计报告(粤祥会审字〔2021〕第2257号)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一是未对银行存款、借款及应收账款等实施函证程序,未在底稿中说明不函证的理由,且未执行替代审计程序。二是未测算外币存款账户金额、短期借款利息是否准确。未实施存货计价测试、跌价准备测试。三是无形资产、应付职工薪酬、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科目,除编制审定表和明细表外,未实施其他有效审计程序。
(二)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一是存货监盘程序执行不到位,抽盘比例过低,且无抽盘人或监盘人签名,无审计人员现场监盘或抽盘的轨迹。二是未关注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等往来款项账龄的合理性。三是长期股权投资未获取被投资单位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未实施适当的审计或审阅程序;未检查是否符合按成本法核算。
(三)未关注异常情况。一是在建工程部分项目期初期末余额为负数,未予以充分关注并实地察看项目情况。二是管理层声明书日期2021年1月18日,早于业务约定书签订日期2021年1月28日及审计报告日期2021年3月10日。
以上事实有你出具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工作底稿以及有关财政检查工作底稿等证据为证。
本机关于2022年7月25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对此,你于2022年8月1日反馈了陈述申辩意见。经复核,本机关认为申辩理由不成立,不予以采纳。
综上,你的行为违反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一)(七)项有关规定。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按照《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主客观因素等,你违法行为的违法程度属一般。
二、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对你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权利告知
你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或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单位:广东省财政厅;
联系地址:广州市北京路376号。
广东省财政厅
2022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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