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财罚〔2022〕77号
当事人:广东新祥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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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1年会计师事务所重点检查的通知》(粤财监〔2021〕42号)安排,省财政厅对你所2020年及2021年1-6月的执业质量进行检查。经依法检查,本机关认定的违法事实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经重点抽查,发现你所出具无保留意见报告的多个审计项目存在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等问题。具体如下:
(一)佛山市顺德区华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2019年度审计报告(粤祥会审字〔2020〕第2322号)
1.未对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实施函证程序,未在底稿中说明不函证的理由。部分实施了替代程序但执行不到位。
2.未检查应收账款期后收款情况、应付账款期后支付情况。
3.未对库存票据实施监盘程序,未实施函证程序,且未实施替代程序。存货、固定资产监盘均无审计人员现场抽盘或监盘的审计轨迹。
4.未对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存货、管理费用等实施分析程序、截止性测试及细节测试。
5.未关注固定资产所有权、租赁、抵押、担保及保险情况。
6.未获取管理层编制的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清单,未关注审计报告附注未披露关联方交易和往来的情况。
(二)中涂化工(广东)有限公司2019年度审计报告(粤祥会审字〔2020〕第1111号)
1.未对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实施函证程序,未在底稿中说明不函证的理由,且未执行替代审计程序。
2.存货、固定资产监盘程序执行不到位,抽盘表均无抽盘日期、抽盘人或监盘人签名,无审计人员现场监盘或抽盘的轨迹。
3.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营业外收入等重要科目,除编制审定表、明细表外,未实施其他有效审计程序。
4.未获取管理层编制的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清单等资料。
(三)广东三和化工科技有限公司2020年度审计报告(粤祥会审字〔2021〕第2257号)
1.未对银行存款、借款及应收账款等实施函证程序,未在底稿中说明不函证的理由,且未执行替代审计程序。
2.未对存货实施计价测试、跌价测试程序。存货监盘程序执行不到位,抽盘比例过低,且无抽盘人或监盘人签名,无审计人员现场监盘或抽盘的轨迹。
3.未对存款外币账户按期末外币汇率进行测算。
4.未对短期借款进行利息测算。
5.未关注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等账龄的合理性。
6.无形资产、应付职工薪酬、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重要科目,除编制审定表和明细表外,未实施其他有效审计程序。
7.长期股权投资未获取被投资单位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也未实施适当的审计或审阅程序。未检查是否符合按成本法核算。
8.在建工程部分项目期初期末余额为负数,未关注异常情况并查明原因,未实地察看在建工程项目情况。
9.管理层声明书日期2021年1月18日,远早于业务约定书签订日期2021年1月28日及审计报告日期2021年3月10日。
以上事实有你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工作底稿以及财政检查工作底稿等有关证据为证。
本机关于2022年7月25日向你所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对此,你所于2022年8月1日反馈了陈述申辩意见。经复核,本机关认为申辩理由不成立,不予以采纳。
综上,你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一)(七)项有关规定。根据你所违法行为的事实,按照《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主客观因素等,你所违法行为的违法程度属一般。
二、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所处以警告,并没收出具上述佛山市顺德区华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2019年度审计项目(粤祥会审字〔2020〕第2322号)、中涂化工(广东)有限公司2019年度审计项目(粤祥会审字〔2020〕第1111号)、广东三和化工科技有限公司2020年度审计项目(粤祥会审字〔2021〕第2257号)报告违法所得,共计48,500元。
综上,行政处罚如下:
(一)警告;
(二)没收48,500元违法所得。
你所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所附《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缴款。
三、权利告知
你所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或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单位:广东省财政厅;
联系地址:广州市北京路376号。
广东省财政厅
2022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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