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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2年09月19日 来源:本网

粤财罚〔2022〕76号

  当事人:恒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745975072G

  法定代表人:牛*铭

  地址: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城总部****区****号****栋****楼

  本机关对你公司参与“清远校区实验室多媒体设备建设项目(一期B03栋)”(项目编号:1210-2141YDZB3822)政府采购活动进行调查。经调查,应采购人广东金融学院要求,你公司于2021年10月27日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编号为GDUFCG2021(317)的《产品变更协议》,将该项目部分采购标的由品牌规格型号为OS-EasyO×83-355的云终端系统变更为戴尔OptiPlex 5090 Micro XCTO云终端系统,且已按照变更协议履行、验收。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举报函、答复说明函、招标文件、政府采购合同公告、产品变更协议、项目验收表(验收)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于2022年6月15日向你公司送达《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你公司于2022年6月20日向本机关提交《申辩及听证申请》,提出听证申请。本机关于2022年7月19日依法组织听证并充分听取了你公司的陈述、申辩。经复核,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理由部分成立,予以综合采纳。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的通知》(财法〔2013〕1号)、《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和《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规范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粤财法函〔2014〕134号)等规定,你公司违法行为为轻微违法行为,并具有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采购金额707.73万元(柒佰零柒万柒仟叁佰元)千分之五的罚款3.5387万元(叁万伍仟叁佰捌拾柒元)。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所附《广东省省级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行政处罚)》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或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2022年9月9日

  文件下载: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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