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粤财采决〔2022〕13号
投诉人:广东贵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石龙北路60号东成财智中心3座308A
法定代表人:罗钧
被投诉人1: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称采购人)
地址:广州市新港西路152号
被投诉人2: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称采购代理机构)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越华路118号之一810
相关供应商:广州市创昂智慧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称创昂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员村T26产业园C303
投诉人因对采购代理机构就“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广州新港校区物业服务”项目(项目编号:GPCGD221156FG045J)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2年7月19日依法予以受理。经调查,现已办理终结。
投诉人请求:对创昂公司进行中小企业认定,如该公司存在违规行为则追究其相应责任。
投诉人称:创昂公司并非小微企业,其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一是创昂公司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列明“从业人员129人”与事实不符,据相关政府网站公开信息查询不完全统计,创昂公司2020-2021年度参与政府采购物业管理服务项目中标就有8个项目,按照项目采购文件用户需求和合同要求配置服务人员数量合计302人(不包括该公司其他在管项目和公司总部的人员),远远超出其声明的从业人数。二是在“国家官方市场监管总局小微企业名录查询”中查询创昂公司的情况,未显示创昂公司为小微企业,只有创昂公司增城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有相关记录。
采购人称:一是本项目未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招标
文件中明确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物业管理”。项目按规定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作为招标代理开展采购工作,项目招标公告及更正公告发布后,均未收到关于招标文件的质疑。二是本项目于2022年6月24日开标评标,采购人根据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依法确认创昂公司为中标供应商。三是采购人授权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依法依规回复投诉人的质疑事项,采购代理机构于7月6日书面回复投诉人。四是本项目已签订并开始履行政府采购合同。
采购代理机构称:一是创昂公司已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声明其为小型企业。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给予创昂公司价格减扣,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投诉人提供市场监管总局查询网址不属于政府采购认定中小企业的查询网站,不能作为判定中小企业的依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创昂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存在不真实的情况。二是关于投诉书中“附件二:广州市创昂智慧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2020-2021年度物业服务项目中标和服务人员数量情况”,该中心在2022年6月28日收到的质疑函中未见该附件。该附件已超过质疑函范围,属于不合法的投诉证明材料。
相关供应商(创昂公司)称:一是根据有关“中小微企业”的划分标准和该公司相关材料文件的数据,该公司2021年度的营业收入为2566.1万元,期末从业人员数为129人,故该公司应属于小型企业。二是中小企业划分应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本机关查明如下:
本项目预算金额707.6898万元,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2022年5月13日采购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6月1日发布更正公告,6月24日组织开、评标;经采购人确认,6月27日发布中标公告,确定创昂公司为中标人,总分93.14分;投诉人总分88.86分,排名第9。
目前,本项目已签订并履行政府采购合同。
招标文件相关条款的描述:招标文件第5页一、项目概述:本项目为服务类项目,其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物业管理。招标文件第64-65页二.政府采购政策落实3.价格扣除相关要求:计算公式“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时,给予10%的价格扣除C1,……”及“(2)符合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投标人应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认定价格扣除”。
创昂公司投标文件响应情况:创昂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交有中小企业声明函,声明其属于小型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
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
同一人的情形。
评审报告情况:评审报告显示创昂公司在评审中享受了中小企业价格扣除的优惠政策。
广州市天河区商务和金融工作局关于协助核实鉴定政府采购投诉事项有关情况的答复情况: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创昂公司所属行业是房地产业-物业管理。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该公司企业类型属于小型企业。
以上事实,有投诉人提交的投诉材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供应商、第三方机构提交的答复材料,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审报告等在案佐证。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六条的规定,创昂公司注册登记所在地的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认定其属于物业管理行业的小型企业。暂未发现创昂公司有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因此,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本机关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东省财政厅
2022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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