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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2022年09月08日 来源:本网

粤财采决〔2022〕14号

  投诉人:四川嘉宝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址: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三段二十二号

  法定代表人:陈风华

  授权代表:刘万超

  被投诉人1:汕头大学医学院(以下称采购人)

  地址:广东省汕头市新陵路22号

  被投诉人2: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称采购代理机构)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越华路118号

  投诉人就“汕头大学医学院物业服务项目”(项目编号:GPCGD221156FG071J)的采购结果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2年7月12日对该投诉予以受理。经调查,现已办理终结。

  投诉人请求:1.重新对商务部分企业信誉分值进行认定,还投诉人一个合法权益。2.提供扣分项目的相关法律依据,给投诉人一个公平公正,合理合规的理由。

  投诉人诉称:该司(投诉人)商务得分不正确。该司按照招标文件评分细则向提供了投标人认证证书、同类业绩、智能化管理方案、投标人企业信誉,商务得分应为40分。该司提供的“成都市安全文化建设示范单位证书”“成都市园林式居住小区”2个获奖荣誉,满足招标文件《商务部分》“投标人企业信誉”的要求。

  采购人称:6月9日该院收到投诉人发送给采购代理机构的并抄送给医学院《关于汕头大学医学院项目质疑函》的邮件。经与采购代理机构沟通,6月14日该院向采购代理机构发出《关于汕头大学医学院物业服务项目招标质疑事宜的回复函》,请采购代理机构依法依规对质疑事项进行处理并作出答复。6月21日又收到投诉人发送给采购代理机构并抄送给该院《质疑答复函》的回复邮件。除此之外,该院没有收到政府部门有关本采购项目的任何书面通知。7月7日,该院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合同期三年,采用一年一签方式,首次服务期2022年8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

  采购代理机构称:关于“投诉人认为其司商务得分不正确”的问题,一是根据招标文件第44页《商务部分》中“投标人企业信誉(6.0分)”的要求“2019以来(以证书或牌匾颁发时间为准)投标人获得国家机关颁发的与本项目服务(保洁、绿化、保安或设施维护)相关的荣誉证书(或牌匾),得6 分。注:需提供获奖证书复印件(或牌匾照片),否则不得分”。投诉人投标文件中提交了成都市人民政府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向四川嘉宝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颁发的“成都市安全文化建设示范单位”证书。采购代理机构认为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提供的荣誉证书应与本项目服务相关,且限定为保洁、绿化、保安或设施维护方面的荣誉证书。对于投标人提供的荣誉证书是否符合上述要求,属于专业判断问题,应以评标委员会意见为准。评标委员会专家判定其提交的证书不属于与本项目服务相关,从而判定该证书不得分,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二是投标人投标文件中提供了成都市公园城市建设管理局与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授予“花满兰庭”小区“成都市园林式居住小区”称号的荣誉牌匾,该荣誉授予的主体为“花满兰庭”小区而非投诉人,而招标文件中明确获得荣誉证书的主体必须是“投标人”,故投诉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交“花满兰庭”小区获得的荣誉牌匾,评标委员会专家判定其提交的证书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从而判定该证书不得分,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相关规定”,本项目采购活动继续开展。综上,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本机关查明如下:

  “汕头大学医学院物业服务项目”(项目编号:GPCGD221156FG071J,预算金额1045.5万元),采购人为汕头大学医学院,采购代理机构为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2022年5月13日发布招标公告;6月6日,组织开、评标;6月8日,发布结果公告,明喆集团有限公司为中标人,总分93.56分,投诉人排名第5,总分88.58分。7月7日发布政府采购合同公告。

  关于投诉事项

  招标文件规定:招标文件第44页“第四章评标”中“三、评审程序”的“3.详细评审”显示,《商务部分》“投标人企业信誉 (6.0分):2019以来(以证书或牌匾颁发时间为准)投标人获得国家机关颁发的与本项目服务(保洁、绿化、保安或设施维护)相关的荣誉证书(或牌匾),得6分。注:需提供获奖证书复印件(或牌匾照片),否则不得分”。

  投诉人投标文件响应情况:投诉人投标文件第317-327页提供了由成都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颁发给四川蓝光嘉宝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的“成都市安全文化建设示范单位证书”荣誉证书复印件1份;由成都市公园城市建设管理局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授予花满兰庭(小区名称)的“成都市园林式居住小区”荣誉牌扁照片1份。

  评标报告显示:投诉人在该评审项未得分。

  成都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复函载明:1.四川蓝光嘉宝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于2020年底通过“成都市安全文化建设示范单位”评审,发予《成都市安全文化建设示范单位证书》,证书自2021年1月起,有效期3年。2.成都市安全文化建设示范单位评审标准及依据见《成都市安全文化建设示范单位评价标准(2020年修订版)》。四川蓝光嘉宝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获得“成都市安全文化建设示范单位证书”,是依据该公司《评审报告》的意见作出的结论,是否与该公司在保洁、绿化、保安或设施维护等方面取得的成效相关,还需贵单位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原评标委员会核实鉴定情况:原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成都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广东省财政厅有关政府采购投诉事项核实情况的函》等相关资料,进一步核实鉴定,认定投诉人投标文件中提交的四川蓝光嘉宝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获得“成都市安全文化建设示范单位证书”不符合招标文件《商务部分》中“投标人企业信誉 (6.0分)”的得分要求,不应该得分,维持原评审结论。

  上述事实,有投诉人提交的投诉材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供应商提交的答复材料,采购文件,投标文件,评审报告、第三方调查回复等在案佐证。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

  综合第三方调查核实情况,暂无证据证明四川蓝光嘉宝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获得“成都市安全文化建设示范单位证书”与本项目服务(包括保洁、绿化、保安或设施维护服务)相关。此外,投诉人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成都市园林式居住小区”荣誉,该荣誉的被授予主体并非投诉人。综上,评标委员会在评审及复核时,认为投诉人提供的两份证书(或牌匾)均不符合招标文件的得分要求,并无不当。因此,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本机关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或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东省财政厅

2022年9月7日

  文件下载: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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