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下达中央第四批增值税留抵退税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的通知
粤财预〔2022〕83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
为支持地方落实好留抵退税政策,根据《财政部关于新增下达增值税留抵退税转移支付预算的通知》(财预〔2022〕110号),现下达你市、县(市、区)第四批增值税留抵退税转移支付资金预算指标(资金额度、科目、项目代码详见附件),用于弥补政策性减收,缓解财政收支矛盾,促进县(市、区)财政平稳运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该项补助参照《广东省省对市县新出台留抵退税政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预〔2022〕31号)和《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中央第三批支持基层落实减税降费和重点民生等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的通知》(粤财预〔2022〕53号)等规定进行管理,纳入直达资金范围,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该标识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
二、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请在9月2日前将省级带帽至县(市、区)的资金预算指标下达至有关县(市、区),并将资金发文抄送省财政厅(预算处)。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在下达直达资金时,应单独下发预算指标文件,并保持中央直达资金标识不变,同时,在指标管理系统中及时登录有关指标和直达资金标识,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
三、将上述直达资金分解落实到基层财政部门时,对于资金来源既包含上述直达资金又包含其他资金的,应在预算指标文件、指标管理系统中按资金明细来源分别列示,在指标系统中分别登录,并将上述直达资金部分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
广东省财政厅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