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2年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第四批)的通知
粤财综〔2022〕43号
有关地级市财政局,有关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22年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预算(第四批)的通知》(财建〔2022〕176号)和《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申请拨付2022年中央车购税(第四批)资金的函》(粤交财字〔2022〕165号),经审核,现下达2022年中央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预算(第四批)资金(具体项目、金额、科目见附件1),并同步下达绩效目标表(详见附件2)。其中,下达各地支出的资金收入列2022年度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53交通运输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认真落实《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21〕50号)》和《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分解下达2022年交通运输部第一批公路灾损抢修保通资金计划的通知》(粤交规〔2022〕304号)等文件要求,切实管好用好中央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预算(第四批)资金,各地级以上市应及时将资金下达有关县(市、区),各地、各单位应抓紧将资金安排到具体项目,加快资金拨付使用进度,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切实加强资金监管,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确保专款专用。年终请按要求统一编列决算。
二、请严格落实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对照本次下达的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财政资金发挥预期效益。此外,要组织本级主管部门制定项目明细绩效目标,于收到本通知后60日内报送省财政厅和省级主管部门备案。
附件:1.2022年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第四批)分配情况表
2.2022年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第四批)绩效目标表
广东省财政厅
2022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