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粤财采决〔2022〕11号
投诉人:重庆巧手标识设计制作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红棉大道498号佳乐紫光2807
法定代表人:王统军
被投诉人1:广东从化陈禾洞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以下称采购人)
地址:广州市从化区吕田镇小杉村银山路38号
被投诉人2:广东公信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林和街道天寿路31号2001内自编03、04房
投诉人就“广东从化陈禾洞省级自然保护区科普教育课堂一期及标识系统采购”项目(项目编号:ZC2022---032)包2的采购文件部分评审因素设置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2年6月1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对该投诉予以受理。经调查,现已办理终结。
投诉人诉称:本项目(包2)技术评分部分“对本项目的理解和分析”“整体设计方案”“设计提纲”“实施方案”等评审因素的评审标准未进行量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等规定。
投诉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七十八条规定,对代理机构“对质疑不予答复或者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并不能作出合理说明”的行为作出处理,给予代理机构禁止代理政府采购项目1年的行政处罚、罚款50000元,并责令本项目重新采购。
采购人称:本项目为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的采购项目,其中,采购包2--标识系统的主要建设内容是保护区的指引牌、宣传牌、科普牌等标识,以期达到保护区视觉的统一性和识别性,给予规范合理的视觉导视。采购需求已将采购标的功能、应用场景、目标等基本要求加以说明。代理机构根据管理处提出的采购需求并结合实际特点制定了评标准,明确了其中的客观、量化指标。2022年4月28日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网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2022年5月9日收到投诉人对本项目采购包2提出质疑,质疑事项为本项目评分标准未进行量化。管理处和代理机构经过分析后,答复了质疑,并于2022年5月17日在政府采购网发布了更正公告,更正公告中重新发布了进一步量化、细化调整后的评分办法,并顺延了开标时间至2022年5月24日。更正公告发布后,在公告期间内未收到任何异议。2022年5月24日项目如期开启响应文件,投诉人未参加采购活动,采购人当日对成交结果予以确认,代理机构于2022年5月26日发布采购结果公告。投诉人现再次针对2022年4月28日发布的磋商文件中评分标准进行投诉,投诉人所投诉的评分标准是已作废的评分标准。
代理机构称:一是投诉人提出书面质疑后,经采购人确认,2022年5月17日发布了更正公告,对本项目采购包2采购需求和评分因素(技术部分)分别进行了调整,增加了“项目目标和任务”“整体深化方案要求”等内容,也对竞争性磋商文件评分因素(技术部分)进行部分更正。更正公告发布后并未收到投诉人对更正后的评分因素提出的书面质疑。投诉人提起投诉指向的“2022年5月17日更正前的评审标准”,原则上该评分标准已作废。二是本项目采购包2主要服务内容是开展广东从化陈禾洞省级自然保护区内标识系统的完善工作,以达到保护区视觉的统一性和识别性,是需要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更正后的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需求已将采购标的目标和任务、深化设计方案、标识设计材质、尺寸和内容等需实现的功能、目标要求进一步加以说明。三是经更正后的技术部分的评审因素“对本项目的理解和分析”“整体设计方案”“进度保证措施”“实施方案”均与本项目磋商文件采购合同包2采购标的功能、质量和供应商履约能力直接相关,因此,采购人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将上述4项评审因素细化,制定相应评审因素并无不当。四是竞争性磋商文件中上述更正后的4项评审内容、评分细则设置是清晰明确,且与相应的商务、技术(服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响应供应商需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找到采分点来制作该采购包的响应文件,且评分项并未设置由磋商小组成员横向比较各响应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打分。同时,商务、技术(服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也量化到相应区间,并未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五是前述内容是作为磋商文件评审因素,而不是作为磋商文件资格条件和实质性响应条款。结合本项目采购包2评审情况,磋商小组成员对所有有效响应文件的响应方案进行独立评分,而非通过响应文件之间的横向比较进行打分,从本次磋商小组成员对所有通过资格符合性审查的响应供应商的上述4项评审得分来看,磋商小组成员根据响应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了客观评价,响应供应商之间以上各项得分相差不是很大。
综上,本项目采购包2未违反相关规定,投诉人提出的相关投诉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本机关查明如下:
“广东从化陈禾洞省级自然保护区科普教育课堂一期及标识系统采购”项目(项目编号:ZC2022---032,预算金额158.4万元),采购人为广东从化陈禾洞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代理机构为广东公信招标有限公司。2022年4月28日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同年5月6日、10日、13日、17日发布四次更正公告,对磋商文件内容进行了修改;5月24日开启响应文件;5月26日发布结果公告。
4月28日发布的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四章 评审”中“三、评审程序”显示广东从化陈禾洞省级自然保护区标识系统技术部分评审因素有“对本项目的理解和分析 ”(等次分值为0、1、3、7、10分)、“整体设计方案”(等次分值为0、1、6、12、20分)、“设计提纲”(等次分值为0、1、3、7、10分)、“实施方案”(等次分值为0、1、5、10、15分)4项。
5月17日发布的更正后的竞争性磋商文件将上述评审因素中的“设计提纲”修改为“进度保证措施”,同时对4项评审因素的具体评审标准进行了修改,如“对本项目的理解和分析 ”(等次分值为0、1、3、7、10分)中,评审标准为“根据供应商对本项目采购需求的理解和分析进行评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①项目背景②项目目标和任务③项目内容。涵盖上述所有内容且对项目背景了解深入透彻,项目目标明确,工作内容清晰具体,得10分;……涵盖上述所有内容且对项目背景了解不够清晰,项目目标不明确性,工作内容不清晰,得1分;未提供不得分”。
上述事实,有投诉人提交的投诉材料,采购人、代理机构提交的答复材料,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公告等在案佐证。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
采购人、代理机构5月17日以更正公告形式对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需求及评审标准进行了修改,投诉人投诉事项涉及的评审标准为4月28日发布的竞争性磋商文件内容,该部分内容已无效,投诉事项已缺乏事实依据。此外,5月17日修改后的竞争性磋商文件明确了其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了对应的不同分值,未发现违反《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综合评分法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规定的情形。因此,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本机关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或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东省财政厅
2022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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