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流浪乞讨救助及未成年人保护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财社〔2022〕107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民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级财政流浪乞讨救助及未成年人保护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民政厅制定了《广东省省级财政流浪乞讨救助及未成年人保护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民政厅
2022年7月4日
广东省省级财政流浪乞讨救助及未成年人
保护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流浪乞讨救助及未成年人保护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级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财政流浪乞讨救助及未成年人保护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建设补助资金),是指省财政安排用于流浪乞讨救助管理机构和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和设施设备购置等方面资金。
第三条 建设补助资金使用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合理安排,专款专用。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省财政厅负责预算编制和预算监管,审核建设补助资金分配方案、下达预算并办理资金拨付,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等。市、县财政部门应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加强建设补助资金预算管理,按规定审核、下达预算和办理资金拨付。
第五条 省民政厅负责建设补助资金的预算执行,提出年度资金分配方案,并对资金支出进度、绩效、安全性和规范性等负责。市、县民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的具体使用和管理,按规定开展绩效自评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 用款单位(即项目申报、实施单位,下同)要按照要求申报项目资金需求,并对报送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可行性负责,严格按照经批准的项目资金和绩效目标要求组织实施,确保资金安全有效使用。
第三章 使用范围
第七条 建设补助资金要专款专用,重点用于补助省级和粤东西北地区流浪乞讨救助管理机构和未成年人保护机构(以下简称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具体使用范围如下:
(一)机构基础设施新建、改建、扩建、修缮等支出。
(二)机构设施、设备(包括专用交通工具)购置、维护等支出。
(三)安全保护监控系统、服务对象信息化管理及建设、维护等支出。
(四)中央、省政策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明确需要扶持的其他项目。
第四章 资金申请与分配管理
第八条 建设补助资金采用因素法、项目法、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并强化“以奖代补”机制。
采用项目法分配的,采取自下而上、择优推荐、逐级申报的方式进行项目申报。由用款单位向本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本级民政部门审核并报市级民政部门审核、评估后,汇总报省民政厅审核。
采用因素法分配的,主要参考服务对象数量、地方财力、工作绩效等因素。在分配资金时,可根据国家和省有关部署及工作要求,对具体分配因素及权重进行适当调整。
第九条 省民政厅根据各地申报项目建立流浪乞讨救助管理机构和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建设项目储备库,实行常态化申报、动态更新,并将项目储备情况作为资金分配的依据。
第十条 资金分配将考虑以前年度资金支出进度、资金使用绩效、审计发现问题整改等情况,并对苏区老区给予适当倾斜。
第五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条 建设补助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制度执行,各级财政要及时办理资金预算下达和拨付。市县财政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将资金拨付用款单位。用款单位不属于财政预算单位的,由财政按集中支付管理规定,直接将款项拨付至用款单位。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及用款单位应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提高预算执行效率。用款单位要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各项支出必须符合资金使用范围。
第十三条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项目变更、终止,确需调整预算的,应当按照规定和程序进行审批;未经批复,项目用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资金使用用途。按项目法分配的,应按原申报程序申请调整项目资金用途;按因素法分配的,由各地在不改变资金原资金使用范围的前提下审批调整。
第十四条 用款单位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执行,不得擅自调整预算,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资金,不得用于办公经费、职工工资、福利及其他不符合财政资金管理范围的费用支出。
第十五条 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绩效和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对建设补助资金实施全程预算绩效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各级民政部门要商同级财政部门设定建设补助资金区域绩效目标,明确资金与工作预期达到的效果。年度执行中,省级财政、民政部门将对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监控,确保目标如期实现;年度执行后,省级财政、民政部门将根据需要开展绩效评价,督促指导市县落实整改,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加强建设补助资金使用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用款单位应按要求接受各级财政、民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加强建设补助资金管理责任追究,对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民政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民政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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