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2年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洪涝灾害救灾补助)的通知
粤财资环〔2022〕61号
有关地级市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预拨2022年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第一批洪涝灾害救灾补助)的通知》(财资环〔2022〕61号)及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经商省应急管理厅,现下达2022年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3000万元(具体项目、金额详见附件1)。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认真落实《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20〕245号)等文件要求,切实管好用好救灾资金,各地级以上市应及时将资金下达有关县(市、区),各地、各单位应抓紧将资金安排到具体项目,加快资金拨付使用进度,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二、资金统筹用于各地应急抢险和受灾群众救助工作,重点做好搜救转移安置受灾人员、排危除险等应急处置、开展次生灾害隐患排查和应急整治、倒损民房修复等工作,后期根据实际灾情清算。
三、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收入列“1100260 灾害防治及应急管理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功能科目,支出列“224灾害防治及应急管理支出”功能分类科目。
四、请各地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管好、用好本次下达的救灾资金,落实资金绩效目标(附件3)。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确保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部广东监管局的监督。此外,要组织本级主管部门制定资金分配办法和分配结果、项目明细绩效目标等,于收文之日起60日内报送省财政厅(资环处)和省级主管部门备案。
广东省财政厅
2022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