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中央第三批支持基层落实减税降费和重点民生等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的通知
粤财预〔2022〕53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各县(市、区)财政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
为支持地方落实好留抵退税和其他减税降费政策,根据《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第三批支持基层落实减税降费和重点民生等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的通知》(财预〔2022〕79号),现提前下达你市、县(市、区)第三批支持基层落实减税降费和重点民生等转移支付资金预算指标(资金额度、科目、项目代码详见附件),用于弥补政策性减收,缓解财政收支矛盾,促进县区财政平稳运行。具体包括新出台其他企业留抵退税政策专项资金和其他退税减税降费专项资金。有关要求如下:
一、该项补助列入2023年预算,库款于2022年先行单独调拨。其中,对新出台其他企业留抵退税市县负担总额的60%部分(为退税总量的15%),按90%予以补助;市县剩余负担的40%部分(为退税总量的10%),按64%予以补助,并向欠发达地区倾斜。对按原有政策实施的其他企业留抵退税补助比例按照粤财预〔2022〕43 号文执行。
二、该项补助纳入直达资金范围,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该标识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本次下达的资金应在直达资金监控系统2023年台账中单独反映,与2022年预算指标区分开来。
三、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请在6月20日前将省级带帽至县(市、区)的资金预算指标下达至有关县(市、区),并将资金发文抄送省财政厅(预算处)。地级以上市财政在下达直达资金时,应单独下发预算指标文件,并保持中央直达资金标识不变,同时,在指标管理系统中及时登录有关指标和直达资金标识,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
四、将上述直达资金分解落实到基层财政部门时,对于资金来源既包含上述直达资金又包含其他资金的,应在预算指标文件、指标管理系统中按资金明细来源分别列示,在指标系统中分别登录,并将上述直达资金部分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
附件:中央第三批支持基层落实减税降费和重点民生等转移支付预算分配表
广东省财政厅
2022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