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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2年06月15日 来源:本网

粤财罚〔2022〕54号

  当事人:袁*德

  身份证号码:4401********371X

  地址:广州市荔湾区龙津西路****号****房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1年会计师事务所重点检查的通知》(粤财监〔2021〕42号)安排,本机关对广东华新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及有关人员2020年及2021年1-6月的执业质量进行检查。经依法检查,本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出具不实报告

  中安天玑(北京)产业控股有限公司2020年度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方式明显错误,经审计的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金额虚增,报告数据不实。你所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粤华审字〔2021〕第0289号)。

  1.当年合并子公司35家,未取得全部子公司年度审计报告;未见对期初报表数据的审核轨迹,未获取上年度审计报告正本,未对报表重大异常变化实施分析性程序。

  2.未对公司合并报表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要求作出合理判断。一是未合理判断项目财务报表的合并方式,应采用“非同一控制”合并方式,但按照“同一控制”方式进行了合并;二是未准确判断35家子公司的控制权转移时点,错误地将全年利润和现金流量合并计入本期报表;三是未执行关联方审计程序,亦未充分披露重要关联方关系及交易。

  3.未关注合并销售收入中大额贸易的目的及商业合理性。经查询,集团公司涉及诉讼102条,未见审计报告披露涉诉事项。

  (二)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出具无保留意见报告

  经你签署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广东泰格威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粤华审字〔2020〕第0084号),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1.未对银行存款、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实施函证程序,亦未说明不函证的理由。

  2.对存货抽盘选取的样本代表性不足。

  3.在毛利率波动较大的情况下,未对主营业务收入实施分析性复核程序。

  4.首次接受被审计单位委托,未与前任注册会计师沟通。

  以上事实有你签署出具的审计报告和相应审计工作底稿,以及有关财政检查工作底稿等证据为证。

  本机关于2022年4月30日向你送达了《财政监督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对此,你未作陈述、申辩或提出听证申请。

  综上,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一)至(四)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一)、(七)项规定。按照《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主客观因素等,你的违法行为违法程度属严重

  二、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你处以暂停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

  三、权利告知

  你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或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单位:广东省财政厅;

  联系地址:广州市北京路376号。

广东省财政厅 

2022年6月11日

  文件下载:财政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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