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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困难群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2年06月02日 来源:本网

粤财社〔2022〕79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民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困难群众救助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困难群众救助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民政厅制定了《广东省困难群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民政厅

2022年5月20日

广东省困难群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困难群众救助资金(以下简称救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级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救助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和筹集用于开展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等方面资金。

  第三条 救助资金使用和管理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救助资金的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预算管理科学精细。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合理编制救助资金年度预算,提高资金预算的科学性、完整性;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加强资金统筹使用,增加资金有效供给,提升资金使用效益。

  (二)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根据物价变动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变化适时调整补助标准,切实保障救助对象基本生活。

  (三)管理信息公开透明。加强资金管理的信息公开工作,依法公开相关政策、数据等信息,严格执行救助对象审批和资金发放的公示制度,确保救助资金用于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体,实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应救尽救”。

  (四)资金管理规范安全。完善救助资金管理制度,规范管理程序,健全绩效和监督机制,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完善资金支付和发放管理,确保救助资金及时保障或足额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五条 救助资金来源:

  (一)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社会各界捐赠的资金;

  (三)救助资金的利息收入;

  (四)其他资金。

  各级财政部门应将救助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同时,通过财税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提供捐赠和资助,多渠道筹集救助资金。

  第六条 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如需调整救助资金预算,应由各级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三章 资金分配管理

  第七条 困难群众救助中央、省与市县实行按因素法确定补助额的共同财政事权。省级财政、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市县履行支出责任的指导和监督,市县财政、民政部门要落实好困难群众救助工作主体责任,统筹用好上级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地级以上市财政救助补助资金分配,主要参考地方城乡困难群众救助需求因素(指当年度1-9月各类救助对象平均人数)、财力因素(指年度财力综合系数)、绩效因素(指上年度资金绩效评价结果、资金结余情况)等,重点向保障任务重、财政困难、工作绩效较好的地区倾斜。

  省级财政、民政部门在每年分配资金时,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决策部署及管理改革要求,可对选取的具体分配因素及其权重等进行适当调整。同时,为保持对各地困难群众救助工作支持的相对合理性,可根据绩效评价等情况,适当对分配测算结果进行增减幅控制。

  第八条 根据预算管理规定,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建立预算指标提前下达制度。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中央财政下达补助资金预算后,商省民政部门制定资金分配方案,于30日内正式分解下达到县级以上各级财政部门,同步下达区域绩效目标,并将资金分配结果报财政部、民政部备案,并抄送财政部广东监管局。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收到上级补助资金预算后,于30日内转下达到县级财政部门。

第四章  资金使用和发放管理

  第九条 救助资金主要用于为低保对象发放低保金,为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提供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为临时救助对象发放临时救助金或实物,为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费,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实施主动救助、生活救助、医疗救治、教育矫治、返乡救助、临时安置并实施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救助资金使用后按支出方向单独记账、分别核算。

  第十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应严格按规定使用,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不得向救助对象收取任何管理费用。救助资金不得用于工作经费,不得用于机构运转、大型设备购置和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等支出。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预算执行的均衡性和有效性。对于全年救助资金支出少于当年中央和省财政对该地区补助资金的地区,省财政将在下年分配补助资金时适当减少对该地区的补助。

  第十二条 救助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对个人的救助资金实行“一卡通”(原则上以社会保障卡为主要载体)社会化发放。低保金、散居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临时救助金原则上应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救助资金统一支付到供养服务机构账户。散居的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支付到儿童本人或其监护人个人账户,集中养育的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统一支付到福利或救助服务机构账户,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及未成年人保护救助资金统一支付到救助保护机构账户。

  第十三条 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鼓励各地按规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救助服务。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用以发放急难型救助和小额救助。备用金由地方财政部门单独安排,不得从困难群众救助资金中列支临时救助备用金,清算临时救助备用金支出时,从困难群众救助资金中列支。以现金形式支付临时救助金,应当严格按照临时救助制度做好档案管理。各级民政部门在临时救助实施中,对发放现金或实物的,要逐一进行登记备案。

  第十五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确保困难群众救助对象资金发放花名册与相应的业务管理系统救助对象名单一致,及时将困难群众救助对象花名册及当期发放的资金数额清单报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六条 对低保、特困人员、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个人发放的救助资金,应当按月发放,于每月20日前发放到个人账户。

第五章  资金绩效和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负责对救助资金实施全程预算绩效管理。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各级民政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设定补助资金区域绩效目标,明确资金与工作预期达到的效果,在规定时限内报上级民政部门审核。各级民政部门要结合上一年度完成绩效目标情况,提出当年救助资金需求、分配建议及当年整体绩效目标和区域绩效目标,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提供相关测算因素数据,对其准确性、及时性负责。

  年度执行中,省级民政、财政部门将按照民政部、财政部指导意见,对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监控,确保目标如期实现。省级财政、民政部门组织市县做好救助资金绩效自评工作,将区域绩效自评结果报送财政部、民政部,并抄送财政部广东监管局。

  年度执行结束后,省级财政、民政部门将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救助资金重点绩效评价,督促指导市县对照评价结果落实整改,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调整政策、分配救助资金的重要依据,实现绩效闭环管理。

  第十八条 落实常态化救助资金直达机制,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依托直达资金信息化系统加强监督,实施资金直达监控,及时处理直达资金监控预警发现的问题,切实防范分配迟缓、截留挪用等问题。

  第十九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规范困难群众救助基础管理工作,加强基础数据的搜集和整理,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对相关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资金预算编制原则上以省信息管理系统的数据为测算依据。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进一步健全救助资金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开展救助资金使用管理专项检查、督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并对资金发放情况进行公示。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救助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手段,骗取救助资金的,由同级民政部门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资金,对违法失信行为予以记录,并按规定纳入全省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困难群众救助资金使用具体操作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施行,《广东省困难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粤财社〔2016〕155号)、《省级财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粤财社〔2014〕124号)即时废止。

  文件下载:广东省省级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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