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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2年05月27日 来源:本网

粤财罚〔2022〕44号

  当事人:谢*平

  身份证号码:3624**********1519

  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南东广珠路****号****楼之****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1年会计师事务所重点检查的通知》(粤财监〔2021〕42号)安排,本机关对广东新祥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及有关人员2020年及2021年1-6月的执业质量进行检查。经依法检查,本机关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经你签署出具无保留意见的粤祥会审字〔2020〕第2341号、粤祥会审字〔2020〕第2322号、粤祥会审字〔2020〕第1111号以及粤祥会审字〔2021〕第2257号审计报告,存在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违法违规行为。具体如下:

  (一)广东格乐智能设备有限公司2018年度审计报告(粤祥会审字〔2020〕第2341号)

  1.现金的审计程序不到位,现金盘点表无盘点日期、盘点人员和监盘人员签名,无现场监盘的审计轨迹;未关注大量库存现金的合理性。

  2.银行存款、借款、应收账款未实施函证程序,亦未在审计底稿中说明不函证的理由;未检查借款合同,了解借款期限、利率、担保、质押、抵押等情况。

  3.往来款替代测试程序执行不到位,未检查期后收款情况。

  4.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及销售费用未实施分析性复核和截止性测试等程序。

  (二)佛山市顺德区华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2019年度审计报告(粤祥会审字〔2020〕第2322号)

  1.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付账款未实施函证程序,亦未在审计底稿中说明不函证的理由;替代测试程序执行不到位,未检查应收应付款项的期后收付款情况。

  2.库存票据未实施监盘程序,未实施函证程序,亦未实施针对性的替代程序。

  3.应收账款未编制明细表,未进行账龄分析,未检查坏账准备计提情况。

  4.存货、固定资产监盘程序执行不到位,均无审计人员现场抽盘或监盘的审计轨迹;存货未实施分析性复核、截止性测试和计价测试等程序;固定资产未关注资产所有权、租赁、抵押、担保及保险情况。

  5.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管理费用等未实施分析性复核、截止性测试及细节测试等程序。如,营业收入未执行发票与凭证、合同等资料的核对程序;主营业务成本(生产成本)未编制倒轧表,未核查成本结转是否正确,是否与销售收入配比等核对程序;研发费用未检查研发项目立项、情况归集表、研发人员名单等研发费用资料。

  6.未获取管理层编制的关联方关系及交易清单,未关注附注是否予以充分披露。

  (三)中涂化工(广东)有限公司2019年度审计报告(粤祥会审字〔2020〕第1111号)

  1.未实施现金监盘程序。

  2.未对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实施函证程序,亦未在审计底稿中说明不函证的理由,且未执行有效替代测试程序。

  3.应收账款外币余额未进行汇率测算,未实施账龄分析及细节测试。

  4.存货、固定资产监盘程序执行不到位,抽盘表均无抽盘日期、抽盘人或监盘人签名,无审计人员现场监盘或抽盘的轨迹。

  5.重要科目(其他应付款、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营业外收入等)除编制审定表、明细表外,未实施其他有效审计程序。

  6.未获取管理层编制的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清单。

  (四)广东三和化工科技有限公司2020年度审计报告(粤祥会审字〔2021〕第2257号)

  1.银行存款、借款及重要往来款科目未执行函证程序,未说明不函证的理由,且未执行有效替代测试程序;存款外币账户未进行汇率测算;短期借款未进行利息测算。

  2.存货未实施计价测试、跌价测试程序;存货监盘程序执行不到位,抽盘比例过低,且无抽盘人或监盘人签名。

  3.未关注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账龄的合理性。

  4.表内重要科目(无形资产、应付职工薪酬、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除编制审定表和明细表外,未实施其他审计程序。

  5.长期股权投资未获取被投资单位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且未实施适当的审计或审阅程序;未检查成本法核算的适用性。

  6.未关注异常情况(在建工程部分项目期初期末余额以负数列报)并说明原因,亦未实地核查在建工程项目情况。

  7.管理层声明书日期(2021年1月18日)早于业务约定书签订日期(2021年1月28日) 及审计报告日期(2021 年3月10日)。

  以上事实有你出具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工作底稿以及有关财政检查工作底稿等证据为证。

  本机关于2022年4月1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对此,你未陈述申辩

  综上,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一)、(七)项有关规定。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按照《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主客观因素等,你的违法行为违法程度属一般

  二、行政处罚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条第一、二款规定,决定对你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权利告知

  你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或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单位:广东省财政厅;

  联系地址:广州市北京路376号。

广东省财政厅

2022年5月10日

  文件下载:财政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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