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财罚〔2022〕43号
当事人:吴*
身份证号码:4290********8318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号****房之****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1年会计师事务所重点检查的通知》(粤财监〔2021〕42号)安排,本机关对广州中庆会计师事务所及有关人员2020年及2021年1-6月的执业质量进行检查。经依法检查,本机关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经你签署出具无保留意见的中庆审字20201300252号和中庆审字20201300301号审计报告,存在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违法违规行为。具体如下:
(一)茂名市恒兴水产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度审计报告(中庆审字20201300252号)
1.重要报表项目除编制审定表外,未实施分析性复核、正确性核对、截止性测试等相关审计程序;未设置科目明细表(收入、费用类)或设置层级不够明细,仅以“国内、国外”或“关联、非关联”等大类项目汇总体现(应收应付、成本类);应付款项、长期待摊费用等部分科目未抽查凭证。
2.应收应付等重要往来款项未实施函证程序,亦未实施有效替代程序;未关注账龄组合坏账的计提比例,及未计提坏账的恰当性。
3.存货、固定资产未实施监盘或抽盘程序,也未进行计价测试、减值测试以及出入库截止性测试等程序;未检查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和结转的依据、方法和会计处理的正确性;未获取房屋建筑物的固定资产产权证据材料。
4.未关注长期待摊费用摊销期限的合理性,少摊差异(33.05万元)未进行审计调整。
5.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科目发生额与审定表存在差异(主营业务收入相差63.94 万元、主营业务成本比生产成本及销售成本倒轧表少 567.94 万元),未查明原因,亦未在审计底稿中说明。
6.未对重大波动和异常情况(毛利率变动 99.61%、销售费用增加89.77%)执行分析性程序。
(二)广东金橙文化传媒有限公司2019年度审计报告(中庆审字20201300301号)
1.未实施库存现金监盘程序;未获取银行对账单;未实施银行存款函证程序,亦未在底稿中说明不函证理由;未实施货币资金截止性测试。
2.应收应付等重要往来款未实施函证程序,亦未实施有效替代程序。未检查大额预付账款余额及证实预付交易的支持性文件;未关注与股东以现金方式收付的大额往来情况。
3.存货未实施监盘或抽盘、计价测试和出入库截止性测试等程序。
4.长、短期借款未执行函证程序;未检查借款抵押情况;未实施与借款合同、银行凭证、企业信用报告等资料的检查核对程序、借款利息的复核程序、列报与披露的分析性程序等。
5.应交税费未实施计税依据的配比复核程序;以负数列报未提请被审计单位账务调整,且未记录不予调整的理由。
6.未记录实收资本审计调整(其他应付款332.00万元调整至实收资本)的理由与依据,未检查实收资本增加的支持性证据,未与董事会决议、章程、合同、协议等有关法律性文件进行核对。
7.未关注关联方关系和交易、期后事项、或有事项以及与主要投资者的重大往来事项;未取得管理层声明书;未获取并审阅与期后事项、或有事项相关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纪要等文件,
8.收入、成本等损益类科目未实施截止性测试;主营业务收入的波动异常(增长156.55%),未实施分析性复核和真实性核查程序;主营业务成本未执行成本核算、归集和结转方法的核对程序。
以上事实有你出具的审计报告和相应审计工作底稿,以及有关财政检查工作底稿等证据为证。
本机关于2022年4月1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对此,你未作陈述申辩。
综上,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一)、(七)项有关规定。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按照《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主客观因素等,你的违法行为违法程度属一般。
二、行政处罚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条第一、二款规定,决定对你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权利告知
你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或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单位:广东省财政厅;
联系地址:广州市北京路376号。
广东省财政厅
2022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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