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财罚〔2022〕42号
当事人:陈*平
身份证号码:4205**********5515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号****自编之****房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1年会计师事务所重点检查的通知》(粤财监〔2021〕42号)安排,本机关对广州律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及有关人员2020年及2021年1-6月的执业质量进行检查。经依法检查,本机关现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一、违法事实
经你签署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广东未来教育技术有限公司2019年度审计报告(律华审字〔2020〕第A408号),存在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违法违规行为。具体如下:
(一)货币资金未实施银行函证程序,亦未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不函证的理由;未实施凭证抽查和货币资金截止性测试等程序;明细表期初数与审计报告不一致。
(二)未关注应收应付等往来款项账龄合理性(明细表账龄均划分为1年以内,但大量往来单位本期无借贷发生额)及预付账款长期挂账原因;应收应付实施函证程序时,未对询证函保持控制,回函率低(仅2份回函)且未实施替代程序,也未检查期后付款情况。
(三)未实施存货监盘或抽盘程序;未实施存货计价测试和出入库截止性测试。
(四)主营业务收入、销售费用、管理费用除编制程序表和审定表外,未实施任何实质性审计程序。
(五)主营业务成本未实施分析性复核程序,未检查销售成本结转数是否准确、与销售收入是否配比;未关注异常变动(毛利率从上年31.43%下降至17.39%)原因。
(六)管理层声明书日期(2020年5月11日)早于审计报告日期(2020年5月24日)。
以上事实有你出具的审计报告和相关审计工作底稿,以及有关财政检查工作底稿等证据为证。
本机关于2022年4月6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对此,你未作陈述申辩。
综上,你的行为违反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一)、(七)项有关规定。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按照《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主客观因素等,你的违法行为违法程度属一般。
二、行政处罚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条第一、二款规定,决定对你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权利告知
你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或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单位:广东省财政厅;
联系地址:广州市北京路376号。
广东省财政厅
2022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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