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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2022年05月06日 来源:本网

粤财采决〔2022〕7号

  投诉人:深圳市含章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莲塘街道港莲路73号604房

  法定代表人:胡观美

  被投诉人1: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称采购人)

  地址:广州市新港西路152号

  被投诉人2:广东金扬教育采购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称采购代理机构)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461号7号楼5楼

  投诉人因对采购代理机构就“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公共虚拟仿真实训基地建设项目”(项目编号:GDJY220125002HG005)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经调查,现已办理终结。

  投诉人请求:宣布该项目开标无效,依法对相关责任主体的违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或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投诉人称:一是该项目招标文件存在严重指向性,控标倾向明显。体现为:评分标准“产品功能现场演示”第3-5条的内容未按要求在“第二章采购需求2.技术标准与要求”的技术参数中体现,且演示分值15分,对评委评分有重大影响。招标文件编制严重不合理,存在指向性,控标倾向明显。二是该项目可能存在串标行为。体现为:1.“AR交互台”并非该项目核心产品且在整个项目中仅占比2.54%,但采购人对该设备的演示分值设置为15分,倾向性明显。2.采购代理机构在质疑回复函中称:“课程资源是本次实训室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所演示的课程资源也同时可用于该项目核心产品虚拟现实操作设备中进行教学;本次演示的内容是学校需要的课程资源,也是学校课程的教学重点,不仅本次项目所有的设备可以用,在以后相关项目中也将会多次使用”。但该采购代理机构回复与事实不符:(1)如评分办法演示3-5条资源属如此重要的资源,则应在采购需求中体现;(2)此设备仅采购一台,该设备相关的课程资源明显非学校重要课程,且演示资源为AR交互台配套的资源,非通用资源;(3)该项目为虚拟仿真实训基地建设项目,本次项目所采购的核心设备虚拟现实操作设备、MR交互头显设备、VR一体机头盔、AR交互台等全部为虚拟仿真设备,这些设备所搭配课程资源的格式之间不能相互兼容,那么演示的资源不可能在本次项目所有的设备上使用,在以后相关项目中也不可能多次使用;(4)招标公告中对资源采购的数量非常明确,与质疑答复函中的内容完全不一致,明显虚假回复。

  采购人称:一是该项目所建实训基地采用VR虚拟仿真技术,因该模块的教学资源不能通过书面等形式准确表达产品的指标参数和使用功能,为确保所采购的教学资源充分满足实训教学目标,采购人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设置现场演示。演示内容均为学校所需的课程资源,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具体为:(1)经调研,有5家产品满足演示内容和AR交互台参数要求。演示设备及资源的市场竞争充分,不存在指向性。(2)评分办法演示第3条是为了验证AR交互台满足招标文件《附表二十:VR消防安全演练实训仿真系统》中参数序号17“1-4-1、体验者通过选择进入灭火训练板块后,可根据需要通过手柄触发选择对应的火灾场景进行体验”等多种场景的沉浸式交互效果。(3)评分办法演示第4条是为了验证AR交互台满足招标文件《附表二十三:VR红色教育展馆软件》中参数序号2“本产品为党建红色文化VR沉浸式教育体验产品,依托VR技术,通过视觉、听觉等全方位立体化运用,打造沉浸式、可互动的学习体验,真实再现红色革命场景,以达到深化学习教育成果的目的”等多种场景中的沉浸式交互效果。(4)评分办法演示第5条是为了验证AR交互台满足红色教育、安全教育等不同专业课程内容对设备的性能要求,与招标文件“AR交互台”参数序号第29条“支持高硬度成像及图像采集屏”、第33条“支持交互性能”的参数要求对应,同时与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二)项目建设主要内容第3点主要功能的建设目标相呼应。招标文件对演示的内容、环节和得分标准都有明确规定,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未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二是在评审过程中未发现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情形。该项目中思政教育中心是使用率最高的实训室(所有院系专业学生都需要使用),其课程资源是学校思政教学重点,AR交互台作为思政课程资源的重要载体。本次招标将AR交互台作为重点演示内容以便专家通过书面评审和现场演示相结合的形式更好了解产品质量和系统性能,与设备价格占比无关,不存在故意倾向的问题,演示内容也不存在唯一性及明显指向。三是该项目建设的实训教室,每个教室都配有《AR增强实现摄像头加增强现实AR软件》,将教师机的操作过程投射到另外一个屏幕或者第二台监视器上面,通过网络可以将不同教室的教学内容,分享给不同教室,实现不同仿真可见内容在不同设备上共享。四是招标公告中资源采购的数量和学校实际需求一致,回函不存在虚假回复。

  代理机构称:一是评分办法演示第3条、第4条、第5条与采购需求、建设主要内容相呼应。演示的内容、环节和得分标准都有明确的规定,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二是该项目评分标准“产品功能现场演示”由采购人根据项目实际需要设定。三是该项目采购人根据产品价格比重确定虚拟现实操作设备为核心产品并未违反相关规定,且这并不表明AR交互台在该项目的技术占比不重要。该项目为虚拟仿真实训基地建设项目,AR交互是该项目的重要技术构成之一。四是经核实该项目招标采购全流程,未发现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串通投标的情形,未发现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应当回避的情形,该司相关人员在代理该项目过程中未与中标人有任何私下往来。

  本机关查明如下:

  “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公共虚拟仿真实训基地建设项目”(项目编号:GDJY220125002HG005),采购人为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预算金额491.4万元,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2022年1月29日采购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2月21日该项目开标、评标,2月22日采购代理机构发布中标公告。投诉人未参与该项目投标,2月15日投诉人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2月18日采购代理机构答复质疑。3月9日投诉人提起投诉,因投诉材料未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依法通知投诉人进行补正;3月24日投诉人提交补正后的投诉材料。

  该项目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招标文件相关条款的描述招标文件第53页3.详细评审:技术部分:产品功能现场演示 (15.0分)“根据要求进行不超过10分钟现场视频演示,完全满足或优于以下要求得15 分,如有一项不满足扣3分,扣完为止,演示内容如下:1、AR交互台具备第三次反围剿教学资源;2、AR交互台具备天安门开国大典教学资源;3、AR交互台具备材质库系统。系统内置多种预设材质,供快速调用。包含木头、金属、贵金属、皮革、塑料等多种类型,预设材质种类不低于10种,预设材质总个数不低于60个;4、AR交互台支持地形系统。支持多种地形笔刷的调节和应用,支持多种地表贴图,支持地面植被系统编辑,内置地表贴图和植被库; 5、AR交互台支持画质模式、性能模式两种模式。画质模式提供高品质渲染效果,性能模式提供高效流畅的运行,两种模式可快速切换”。招标文件第30页附表二十:VR消防安全演练实训仿真系统:17“1-4-1、体验者通过选择进入灭火训练板块后,可根据需要通过手柄触发选择对应的火灾场景进行体验;A、卧室场景;B、储藏室场景;C、厨房场景;D、电脑机房场景;E、图书馆场景;F、工厂控制室场景;G、办公室电脑场景;H、办公室书柜场 景;I、货品仓库场景;J、公路停车位场景”。招标文件第33页附表二十三:VR红色教育展馆软件:2“本产品为党建红色文化VR沉浸式教育体验产品,依托VR技术,通过视觉、听觉等全方位立体化运用,打造沉浸式、可互动的学习体验,真实再现红色革命场景,以达到深化学习教育成果的目的。其中包含红色党史馆、党的诞生、血战赤水桥、红军过雪山、廉政建设、辉煌十九大、强国之路、建党100周年、地方特色馆、红色家书、抗击疫情、党建答题库等十余项交互体验和沉浸式体验的形式”。招标文件第29页附表一十八:AR交互台:29“6.高硬度成像及图像采集屏”、33“交互性能”,附表一十九:增强现实AR软件:“1、将教师机的操作过程投射到另外一个屏幕或者第二台监视器上面”。招标文件第6页第二章采购需求(二)项目建设主要内容第3点“公共虚拟仿真实训基地按照“服务教学、补充薄弱、解决急需、完善配套、突出重点”等原则,引入先进的VR/AR技术,建设高水平虚拟仿真教学资源”。

  以上事实,有投诉人提交的投诉材料,采购人提交的答复材料,采购代理机构提交的答复材料及招标文件等在案佐证。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 1“该项目招标文件存在严重指向性,控标倾向明显”的问题:根据招标文件规定,该项目是公共虚拟仿真实训基地建设项目,要求引入先进的VR/AR技术,建设虚拟仿真教学资源。产品功能现场演示评审标准中的第3-5条评审内容分别对应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附表二十:VR消防安全演练实训仿真系统》中序号17、《附表二十三:VR红色教育展馆软件》中序号2、《附表一十八:AR交互台》中序号第29条、第33条等的相关参数要求,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的规定,投诉事项涉及的分值占比设置问题,未发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现有证据暂未发现该项目存在严重指向性,控标倾向明显的情形。综上,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该项目可能存在串标行为”的问题:招标文件规定该项目服务于采购人相关专业开展虚拟仿真教学与实训,AR交互台是思政教育相关课程的载体,采购人根据项目实际特点与需求设置AR交互台现场演示评审因素并无不当。现有证据暂未发现该项目存在串通投标的情形。综上,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三)关于该项目存在的其他问题

  经查,该项目招标文件第40页评标办法载明:“综合评分法”;招标文件第53页3.详细评审:技术部分载明:“对招标文件技术要求的响应程度(★、演示条款除外),根据招标文件技术要求与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完全符合或优于招标文件的得22分,“▲”条款每一个负偏离扣1分,一般条款每一个负偏离扣0.5分,扣完为止……”。

  该项目招标文件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其技术标准与要求中“▲”条款共有14项,一般条款300余项,但该评审标准分值设置仅22分,未能与技术要求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以及《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的规定。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一)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2均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驳回投诉。

  (二)鉴于该项目采购活动中出现了影响采购公平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对该项目废标,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三)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活动中存在的问题,本机关将依法另行作出处理。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东省财政厅 

2022年5月6日

  文件下载: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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