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粤财采决〔2022〕6号
投诉人:广东丽清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址:佛山市高明区更合镇更合大道长岗路29号30号内4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娄新涛
被投诉人: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称采购代理机构)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越华路118号
相关供应商:广东名颉木业家具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称名颉公司)
地址: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罗沙北上工业区工业大道11号梁坚华厂房之2
投诉人就“广东省海上民兵训练基地生活设备设施购置项目”(项目编号:GPCGD213200HG130F)包1的采购结果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2年3月28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对该投诉予以受理。经调查,现已办理终结。
投诉人请求: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认定中标或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依法顺位确定第二名(即投诉人)为中标供应商。
投诉人诉称:1.名颉公司提供虚假的环境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谋取中标。事实依据为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证书的信息查询截图作为评审依据,已失效或撤销的不得分。其在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网站查询前述两份证书于2022年3月5日为暂停失效状态,并且在3月7日评标当日仍处于暂停失效状态,但名颉公司的该项得分为满分。2.名颉公司不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采购人称:该项目3月7日正式开标,经专家现场评审后,确定推荐名颉公司(第一名)、投诉人(第二名)作为中标候选单位。根据省采购中心3月8日《关于确认采购评审结果的函》,该单位及时确认了结果,并按有关规定和程序,于3月24日和名颉公司签订了供货协议,并按要求在采购平台进行合同公告。根据合约要求,名颉公司已经和该单位确认了家具家私等的颜色、款式、数量、供货要求,名颉公司已经在履行合约内容。
采购代理机构称:关于投诉事项1,经核查,该项目开标时间是2022年3月7日9:30。名颉公司在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上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间显示为2022年3月6日。投诉人提交的在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核查名颉公司的认证证书状态“暂停”的证据中,显示“信息上报日期2022年3月7日。”因信息上报日期和开标是同一天,投诉人和名颉公司在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时间节点不一致,造成了认证证书状态不一致,不能证明名颉公司提交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投诉事项1不成立。另,如名颉公司所提交以上两项证书失效,该公司的商务得分扣减4分,评分总得分扣减后为92.43分,该包组推荐排名顺序不变,未影响采购结果。关于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第2页要求“1.投标人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4)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按投标(响应)文件格式填报设备及专业技术能力情况”。经核查,名颉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按投标(响应)文件格式填报设备及专业技术能力情况。采购人认定名颉公司满足上述要求。天眼查的数据不能作为评审依据,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名颉公司不具备履行合同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投诉事项2不成立。
相关供应商名颉公司称:关于投诉事项1,该司3月6日在云平台成功上传了投标文件。在制作标书整个过程中,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登录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截图了该司环境管理体系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当时前述2份证书显示状态均为有效。该司认为从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网站查询到该司的证书3月5日暂停,上报日期为3月7日,所以上报日期前网站查询都是有效的,不是暂停、失效,更不是虚假的材料。根据国家认监委有关质量认证的管理规定,该司已于2022年2月份向认证机构提交了年审申请,审查程序因疫情原因而延后。目前,该司的证书已经通过年审,已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显示状态均为“有效”。关于投诉事项2,该司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按投标(响应)文件格式如实填报了设备及专业技术能力情况,其中包括了各种生产设备和专业技术,以及以往多年的业绩、成功案例为证,投标文件中还提供了相关业绩的合同复印件、验收报告、客户满意度评价等资料佐证。至于投诉人提供的事实依据,在质疑期间,投诉人蓄意多次拨打市长热线投诉该司。在收到投诉后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已到该司进行检查、拍照,做执法记录。经过严格的执法检查后,没有督查出问题。到目前为止,该司一直都正常生产,也严格执行相关部门的要求,认真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有充足的人力、财力和技术力量保证各个合同的正常生产和交货。目前该司已与采购人签订了合同,正在履行合同,货物已在供货中,3月28日履行了写字椅、办公椅、条形台等产品供货。另,投诉人提供的天眼查数据与该司真实数据有出入。该司是乐从政府扶持的家具制造企业,并非投诉人所述的皮包公司。名俊家具厂是该司的二车间生产部。由于该司部分人员实行劳务外派,所以社保归由其他公司负责购买,真实的参保人数与天眼查的数据并不相符。
本机关查明如下:
“广东省海上民兵训练基地生活设备设施购置项目”(项目编号:GPCGD213200HG130F,分2个包组),采购人为广东省农业农村厅,总预算金额1222万元,采购代理机构为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2022年1月26日发布公开招标公告,1月31日、2月11日、2月18日发布三次变更公告,3月7日组织开、评标,3月8日发布结果公告。目前,该项目包1采购合同已签订且在履行。
(一)关于投诉事项1
招标文件规定:第33页“详细评审”评审因素“综合能力1”的评审标准载明“投标人具有环境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有效期内)证书得2分;投标人具有ISO9001(有效期内)质量管理体系证书,得2分。提供认证证书复印件并须同时提供在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对体系证书的信息查询截图作为评审依据,已失效或撤销的不得分”。
名颉公司投标文件响应情况:第456-459页提供了环境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质量管理体系证书ISO9001及在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的显示上述证书为有效状态的截图。
评标报告显示: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名颉公司提供的材料进行了审查,名颉公司在该项得分为满分(4分)。
其他查明的相关情况:经在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名颉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交的2份认证证书目前为有效证书,初次发证日期为2019年12月25日,有效期至2022年12月24日。前述证书于2022年3月5日进行了一次证书状态变更,由有效变更为暂停(暂停期至2022年9月4日),显示信息上报日期为2022年3月7日。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复函载明:经查询“市场监管总局认证行政监管系统”,名颉公司投标文件提供的2份认证证书为有效证书。上述证书于2022年3月5日进行了一次证书状态变更,由有效变更为暂停(暂停期至2022年9月4日),并于2022年3月22日通过监督审核恢复证书有效状态。因此,上述证书实际暂停使用日期为2022年3月5日至21日。按照规定,证书暂停期间,获证组织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认证证书。
艾尔弗国际认证(北京)有限公司(证书认证机构)复函载明:一是名颉公司投标文件中的2份认证证书由其颁发,真实有效。二是按照合同约定和认证规范要求,名颉公司于2020年12月5-6日接受了第一次年度监督审核,本应在2021年12月5日接受第二次监督审核,但依据国家认监委发布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两次监督审核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15个月”的要求,故第二次监督审核可在2022年3月5日前进行。但因名颉公司未能履行认证合同约定的义务,按期接受第二次监督审核,所以该司于3月5日对其认证证书进行了暂停处理,暂停结束日期为2022年9月24日。三是该2份认证证书在暂停状态不可正常使用。四是因3月5日为休息日,故该司3月7日在“认证认可业务信息统一上报平台”上申报了相关暂停信息,在3月7日信息上报之前,证书在全国认证认可信息服务平台状态显示为有效状态。五是因名颉公司履行了相关认证合同约定,该司根据审核结果于2022年3月22日做出恢复名颉公司上述2份认证证书的有效性,并于同日上报信息至“认证认可业务信息统一上报平台”。
(二)关于投诉事项2
招标文件规定:第2页“投标人的资格要求”载明“1.投标人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投标(响应)时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身份证等相关证明)副本复印件。分支机构投标的,须提供总公司和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总公司出具给分支机构的授权书。……4)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按投标(响应)文件格式填报设备及专业技术能力情况。……”
名颉公司投标文件响应情况:第58页按照投标(响应)文件格式填报了设备及专业技术能力情况表。
资格审查报告载明:采购人认可名颉公司的响应情况,认定名颉公司通过资格审查。
上述事实,有投诉人提交的投诉材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供应商提交的答复材料,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审报告、第三方调查回复、其他查明的相关情况等在案佐证。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1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认证机构复函确认名颉公司投标文件提供的2份认证证书真实有效,且认证机构明确暂停信息上报前(2022年3月7日),名颉公司的认证证书在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显示有效。名颉公司于2022年3月6日递交投标文件,未有相关证据证明名颉公司提供的相关证书截图为虚假。综上,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此外,鉴于本次中标人的得分为96.43分,高于第二名5.54分,前述2份证书是否有效均不影响采购结果。
(二)关于投诉事项2
名颉公司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提交了《设备及专业技术能力情况表》,资格审查环节采购人认可名颉公司的响应情况,认定其通过资格审查,暂未有证据证明名颉公司不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综上,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综上,本机关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2均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或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东省财政厅
2022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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