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财罚〔2022〕41号
当事人:王*
身份证号码:4201**********3629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村东路****号****室
根据《关于开展2020年广东省会计师事务所重点检查的通知》(粤财监〔2020〕55号)安排,省财政厅对广东惠建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及有关人员2019年及2020年1-6月的执业质量进行了检查,并对其他单位移送线索追溯以前年度业务进行延伸检查。本机关现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广州市巨孚达医药有限公司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项目(惠专字〔2017〕ZX0964号、惠专字〔2017〕ZX0965号)
出具报告的过程中,未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在审计程序不到位,审计证据缺失情况下通过调整被审单位人员结构改变研发人员人数和人工费用情况,虚假编造被审单位研发人员人数和人工费用情况。出具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的审计报告。
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中3年人员人工费用合计1,029.16万元占研发费用总额90.82%。审计底稿中抽查的11笔与工资有关凭证仅勾选会计处理;编制的《主要情况表》披露职工总人数158人,研发人员151人,研发人员比例为95.57%;编制的《研究开发部人员清册及项目分工表》151人全部为系统分析师、架构师等,与延伸检查获取的资料不符。
经向被审单位延伸取证,核实:1.参与访谈的原计入研发人员的1名行政部门和1名财务部门人员,两人确认均未参加2016-2018年研发项目;2.广州市巨孚达医药有限公司提供的研发人员名单共23人,科研人员的比例为14.56%(按总人数158人计算)远低于报告底稿确认的95.57%;工资表证明多数人员的岗位为行政、财务、采购、销售、客服以及大量的试用岗位等,非科研人员。
(二)广东铭安职业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研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项目(惠专字〔2017〕第ZX0995、ZX0996号)
1.披露信息显示被审单位有关知识产权取得时间与实际不符。被审单位相关知识产权(8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取得时间为2017年6月30日,但审计报告后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明细表编制说明》披露“2016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技术)中,拥有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对应的主要产品(技术)收入总额为765.58万元……主要产品(收入)总额占2016年高新技术产品(技术)收入比100%”,即披露相关产品(技术)在2016年已取得知识产权,与事实不符。你未予指明,在审计报告中发表了无保留意见。
2.相关验收报告存在事后编造情况,你未予指明。未获取申报企业按单一项目填报的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表,有关8项软件著作权均在2017年6月30日取得,但2014年至2016年该8个研发项目验收报告均注明了在2017年取得的项目成果(上述软件著作权)及登记号。
以上事实有你出具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工作底稿以及有关财政检查工作底稿等证据为证。
本机关于2021年12月11日向你送达了《财政监督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权利。你于2021年12月17日提出听证申请。结合你在2022年1月20日听证会上申诉以及补充资料的核查情况,经复核,本机关认为申辩理由不成立,不予以采纳。
综上,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一)、(三)、(四)、(七)有关规定。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按照《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主客观因素等,你的违法行为违法程度属严重。
二、行政处罚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处以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行政处罚。
三、权利告知
你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或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单位:广东省财政厅;
联系地址:广州市北京路376号。
广东省财政厅
2022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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