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财罚〔2022〕39号
当事人:张*贤
身份证号码:3421**********0215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华观路****号之**** ****-****房
根据《关于开展2020年广东省会计师事务所重点检查的通知》(粤财监〔2020〕55号)安排,省财政厅对广州华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及有关人员2019年及2020年1-6月的执业质量进行了检查,并对其他单位移送线索追溯以前年度业务进行延伸检查。本机关现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违规事实
(一)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出具不实报告
对广州荣裕智能机械有限公司出具2017年度审计报告(华博审字〔2019〕ZGD139号)未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在审计程序严重不到位、审计证据严重缺失情况下出具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审计报告。
1.未关注现金余额存在的异常情况。现金监盘表列示现金盘点日现金余额为32.26万元,报表日至监盘日现金收入562.51万元,现金付出1,448.57万元,倒轧出审计截止日现金余额为918.32万元。经延伸核查,被审单位提供的现金日记账显示,2017年12月31日期末现金余额6.74万元,与审计报告披露的2017年度期末现金余额918.32万元差异911.58万元(135.25倍)。
2.未关注应收账款存在贷方余额1,125.93万元的情况。未进行审计调整或重分类,导致资产总额减少1,125.93万元,对资产总额影响重大。
(二)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出具无保留意见报告
1.广州彩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户外全彩LED广告节能屏及其模组产品”专项审计项目(华博审字〔2019〕ZX054号)。
未关注异常情况并实施进一步审计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审计底稿未记录申报企业主营业务领域;未关注申报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情况。专项审计报告确认被审单位2018年户外全彩LED广告节能屏及其模组产品专利转化所取得的产值收入为1,422.64万元。原专利权人为深圳市丽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转让给广州彩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生效日为2018年4月28日,但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报告列示的专利产业化收入为1,422.64万元,其中210.89万元为专利权转让未生效之前所签订的合同,不应确认为该专利权的专利产业收入。
2.广州搜配网科技有限公司 “汽配供应链管理SAAS云平台”专项资金审计项目(华博审字〔2019〕ZW204号)。
对专项项目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编制项目基本情况表,未针对项目经费支出进行舞弊风险评估。未编制具体审计计划;底稿中没有复核加计的审计记录;研发项目将要结束时才购买电脑,审计人员没有关注其费用支出的合理性;未对项目经费进行单独核算、未对经费支出项目(科目)进行分析、未判断其合理性并作出相应记录、未将实际金额与预算金额(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进行比较、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未编制人工费用检查工作底稿,未关注出具审计报告列示的科技人数7人与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5人不一致的情况。
以上事实有你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工作底稿以及有关财政检查工作底稿等证据为证。
本机关于2021年12月11日向你送达了《财政监督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和听证权利。你于2021年12月16日提出听证申请。听证会上,你未对《财政监督行政处罚告知书》中认定的事实、依据、结果及程序提出异议。
综上,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一)、(七)项有关规定。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按照《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主客观因素等,你的违法行为违法程度属严重。
二、行政处罚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处以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行政处罚。
三、权利告知
你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或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单位:广东省财政厅;
联系地址:广州市北京路376号。
广东省财政厅
2022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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