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财罚〔2022〕37号
当事人:李*洲
身份证号码:4401**********1536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沿江东路****号****中心****座****楼
根据《关于开展2020年广东省会计师事务所重点检查的通知》(粤财监〔2020〕55号)安排,省财政厅对广东创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及有关人员2019年及2020年1-6月的执业质量进行了检查,并对其他单位移送线索追溯以前年度业务进行延伸检查。经依法检查,本机关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对广州童年科技有限公司的2018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出具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粤创信审字〔2019〕第CP041号),虚假编制年度主营业务成本审定表、管理费用审定表、利润表项目分析程序表和试算平衡表有关数据,出具不实报告。
被审单位经你审计的2018年度财务报表中披露的主营业务成本为3,205.11万元,管理费用为1,581.26万元,与经你编制的主营业务成本审定表、管理费用审定表、利润表项目分析程序表、试算平衡表中的主营业务成本、管理费用本期未审数一致。但底稿中所附的被审单位2018年度未审财务报表列示的主营业务成本为3,395.07万元、管理费用为1,391.29万元,上述审定表等底稿中的主营业务成本、管理费用本期未审数与被审单位实际的未审数差异分别为-189.97万元、189.97万元。通过虚假编制审定表等底稿,篡改被审单位主营业务成本、管理费用未审数,并按未审数直接确认被审单位主营业务成本为3,205.11万元,虚增2018年度管理费用研发费用,其中:2018年度管理费用-研发费用虚增105.7%(171.77万元),为被审单位出具数据虚假的粤创信审字〔2019〕第CP041号报告。
以上事实有你出具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工作底稿以及有关财政检查工作底稿等证据为证。
本机关于2021年12月11日向你送达了《财政监督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和听证申请。你于2021年12月16日提出听证申请且未提出其他申辩意见后,于2022年3月15日又提出申请放弃听证权利,本机关依法终止听证。
综上,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按照《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主客观因素等,你的违法行为违法程度属严重。
二、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处以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行政处罚。
三、权利告知
你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或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单位:广东省财政厅;
联系地址:广州市北京路376号。
广东省财政厅
2022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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