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财罚〔2022〕36号
当事人:广东惠建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721912034H
地 址:广州市天河区黄村东路****号****之****房
根据《关于开展2020年广东省会计师事务所重点检查的通知》(粤财监〔2020〕55号)要求,省财政厅对你所2019年及2020年1-6月的执业质量进行了检查,并对其他单位移送线索追溯以前年度业务进行延伸检查。本机关现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未获取充分适当审计证据,报告披露情况与实际不符
1.你所对广州市巨孚达医药有限公司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项目出具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惠专字〔2017〕ZX0964号、惠专字〔2017〕ZX0965号),审计证据缺失情况下通过调整被审单位人员结构改变研发人员人数和人工费用情况,虚假编造被审单位研发人员人数和人工费用情况,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
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中3年人员人工费用合计1,029.16万元占研发费用总额90.82%。审计底稿中抽查的11笔与工资有关凭证仅勾选会计处理;编制的《主要情况表》披露职工总人数158人,研发人员151人,研发人员比例为95.57%;编制的《研究开发部人员清册及项目分工表》151人全部为系统分析师、架构师等,与延伸检查获取的资料不符。
经向被审单位延伸取证,核实:1.参与访谈的原计入研发人员的1名行政部门和1名财务部门人员,两人确认均未参加2016-2018年研发项目;2.广州市巨孚达医药有限公司提供的研发人员名单共23人,科研人员的比例为14.56%(按总人数158人计算)远低于报告底稿确认的95.57%;工资表证明多数人员的岗位为行政、财务、采购、销售、客服以及大量的试用岗位等,非科研人员。
2.你所对广东铭安职业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研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项目出具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惠专字〔2017〕第ZX0995、ZX0996号),披露信息显示被审单位有关知识产权取得时间与实际不符、相关验收报告存在事后编造情况你所未予指明。
(1)披露信息显示被审单位有关知识产权取得时间与实际不符。被审单位相关知识产权(8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取得时间为2017年6月30日,但审计报告后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明细表编制说明》披露“2016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技术)中,拥有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对应的主要产品(技术)收入总额为765.58万元……主要产品(收入)总额占2016年高新技术产品(技术)收入比100%”,即披露相关产品(技术)在2016年已取得知识产权,与事实不符。你所未予指明,在审计报告中发表了无保留意见。
(2)相关验收报告存在事后编造情况,你所未予指明。
未获取申报企业按单一项目填报的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表,有关8项软件著作权均在2017年6月30日取得,但2014年至2016年该8个研发项目验收报告均注明了在2017年取得的项目成果(上述软件著作权)及登记号。
(二)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出具无保留意见报告
1.广州艾地广告有限公司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项目(惠专字〔2019〕ZX0140-1号、惠专字〔2019〕ZX0140-2号)。
(1)被审单位三年人员人工费用合计276.1万元,占研发费用的98.4%,除获取人员名单、劳动合同和抽查3笔凭证外,未实施其他审计程序。
(2)除编制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审定表、明细表外,未实施其他任何审计程序。
2.广州新穗巴士有限公司2018年度审计项目(惠审字〔2019〕第SJ0220号)。
(1)货币资金余额6,102.00万元,占资产总额的5.63%,其他货币资金余额3,834.00万元,未对其他货币资金实施函证,也未说明理由。对银行存款以前年度发生的未达账项未提请被审单位调整,也未作审计调整。
(2)其他应收款余额46,012.32万元,占资产总额的42.45%。未选择重要项目进行函证,替代程序测试表无资产负债表日后检查内容。
(3)长期股权投资余额300.00 万元,占资产总额的0.28%。本期发生股权转让6,990.00万元,确认投资收益2,078.33万元,仅复印了股权转让记账凭证和部分收款、银行收款单凭证,未获取股权转让的其他审计证据。
(4)短期借款余额24,917.00万元,占负债总额的10.78%;长期借款余额30,061.93万元,占负债总额的28.19%。未复核借款利息,未实施函证程序。
(5)未编制关联方关系及交易工作底稿;未关注审计报告附注中未披露关联方内容。
3.广州市正惠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验资项目(惠验字〔2020〕第YZ0007号)。
(1)个人股东用来作价350万元增资的机器设备于2017年5月和2018年7月购入,发票抬头为被审验单位,你所未取得该机器设备属于股东个人的审计证据,出具了验资报告。
(2)你所未到现场观察、检查出资实物;未检查有关本次实收资本的会计账务处理情况。
以上事实有你出具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工作底稿、验资报告、验资报告工作底稿以及有关财政检查工作底稿等证据为证。
本机关于2021年12月11日向你所送达了《财政监督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及听证权利。你所于2021年12月16日提出听证申请,本机关依法组织了听证。结合你所在2022年1月14日听证会上申诉以及补充资料的情况,经复核,本机关对你所提出的申辩理由予以部分采纳。
综上,你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一)、(七)项有关规定。根据你所违法行为的事实,按照《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主客观因素等,你所的违法行为违法程度属严重。
二、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你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吊销执业许可;
(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拾叁万陆仟贰佰柒拾柒元整(¥236,277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所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所附《广东省省级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权利告知
你所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或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单位:广东省财政厅;
联系地址:广州市北京路376号。
广东省财政厅
2022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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