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财罚〔2022〕29号
当 事 人:徐*娟
身份证号码:440106****12181527
地 址:广州天河区体育西路****号****大厦****
根据《关于开展2020年广东省会计师事务所重点检查的通知》(粤财监〔2020〕55号)安排,省财政厅对广东中骋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及有关人员2019年及2020年1-6月的执业质量进行了检查。经依法检查,认定的违法事实及行政处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在对广州珍宝巴士有限公司2019年度审计项目(中骋审字〔2020〕第046号)出具报告的过程中:
1.货币资金未对银行存款及其他货币资金实施函证程序,也未说明不函证原因;货币资金收支的截止性程序不完整(无截止日期后的检查)。
2.短期借款、长期借款未实施函证程序,且未说明不函证的理由;未了解借款期限、利率、担保、质押、抵押等借款条件并与相关会计记录进行核对;未复核借款利息。
3.在建工程未检查在建工程项目期末余额的构成内容并作实地观察,确定项目是否存在、未核查是否存在已使用未竣工决算的项目;未检查在建工程的担保及保险情况。
4.无形资产未检查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复核计算无形资产的摊销及其会计处理的正确性,未关注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
5.长期应付款未选择大额或异常的发生额,检查其原始凭证、会计处理并考虑向债权人发函询证;未执行相应的替代程序。
6.未分配利润未关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未关注未分配利润的增减变动情况。
7.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未执行分析性复核程序;未核对原始凭证的完整性、账务处理的正确性、是否存在跨期列账情况等。
8.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截止性测试不完整(未对期后事项进行检查);未实施分析性复核程序;财务费用未复核利息的正确性;编制了凭证抽查记录,但未核对原始凭证的完整性、账务处理的正确性等。
9.其他收益未核实递延收益结转的正确性,未取得支持性文件。
(二)在对广州巨煌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2019年度审计报告项目(中骋审字〔2020〕L024号)出具报告的过程中:
1.被审单位存货期末无余额,你抽查的2019年12月记26号凭证显示结转成本64.75万元(包括暂估材料55万元),同时凭证附件2019年12月进销存汇总表列示研发领料2.21万元,在存货有发生额的情况下,你未编制存货工作底稿。
2.应收账款未复核应收账款明细表加计数,未执行账账核对、账表核对程序:应收账款已审财务报表期初数为-56.27万元,与明细表期初数134.65万元不一致,底稿未记录差异原因;未进行账龄分析;实施替代程序金额比例不足问题;未关注是否存在应收关联方的款项;未关注是否存在坏账准备计提和相关处理。
3.预付账款未执行账账核对、账表核对程序:预付账款已审财务报表期初数与明细表期初数不一致,底稿未记录差异原因;未进行账龄分析;未实施函证,未说明不函证的理由,也未实施替代程序;未关注是否存在预付关联方的款项。
4.其他应收款未复核其他应收款明细表加计数,未执行账账核对、账表核对程序:其他应收款已审财务报表期初数和明细表期初数与审定表期初数不一致,其他应收款审定表期末余额与明细表期末余额不一致,底稿未记录差异原因;对未收到回函的项目未实施相应的替代程序;未关注是否存在应收关联方的款项,未检查应收关联方款项的相关支持性文件;未检查坏账准备计提和相关处理。
5.应付账款未执行账账核对、账表核对程序:应付账款已审财务报表期末余额与明细表期末余额不一致,底稿未记录差异原因;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说明不函证的理由;对暂估款的异常情况采取的审计程序不足,
6.预收账款未编制预收账款明细表;未执行账账核对、账表核对程序:预收账款已审财务报表期初数与审定表期初数不一致,底稿未记录差异原因;未抽查原始凭证,未实施函证或相应的替代程序;未抽查有关销售合同等凭证以验证预收账款期末余额的合理性;未关注是否存在预收关联方的款项。
7.主营业务收入未按收入类别编制收入明细表,未实施分析性复核;未关注被审单位的收入是否属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
8.主营业务成本未实施分析性复核程序;未检查2019年12月结转暂估材料和暂估应付账款等异常情况。
(三)在对佛山市德克医疗器械有限公司2019年度审计报告项目(中骋审字〔2020〕第126号)出具报告的过程中:
1.货币资金未对银行存款实施函证,也未说明不函证的理由。
2.短期借款、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付账款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实施替代程序;对短期借款期内增加、减少的短期借款,未检查借款合同等有关文件,未关注借款期限、利率、担保等借款条件并与相关会计记录进行核对;未复核、测算借款利息。
3.存货期末未实施存货监盘或抽盘程序;未检查存货收发业务原始凭证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整;未实施存货的计价测试;未对各项存货的入库出库实施截止性测试。
4.固定资产未实施抽盘程序;未对固定资产折旧进行测算;本期固定资产共计提折旧13.19万元,但结转入成本费用的折旧额为14.85万元,本期计提折旧额与成本费用中的折旧金额无法勾稽;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查明差异原因,判断是否存在重大错报。
5.主营业务收入未按收入类别编制收入明细表,未实施分析性复核程序。被审单位是高新技术企业,但审计人员未关注被审单位的收入是否为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
6.主营业务成本未获取、编制主营业务成本明细表;未抽查销售成本结转数额的正确性,及是否与销售收入配比;未实施分析性复核程序。
7.管理费用未实施分析性复核程序,复印了部分原始凭证,但未检查其合规性。未获取被审单位研发费用台账,未取得研发立项等相关资料以验证研发费用支出的真实性。
以上事实有你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工作底稿、财政检查工作底稿以及延伸检查单位确认的财政检查工作底稿等有关证据为证。
本单位于2021年12月17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对此,你未作陈述申辩。
综上,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一)、(三)、(七)项有关规定。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按照《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主客观因素等,你的违法行为违法程度属一般。
二、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权利告知
你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或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不停止执行。
联系单位:广东省财政厅;
联系地址:广州市北京路376号。
广东省财政厅
2022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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