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财罚〔2022〕27号
当 事 人:徐*发
身份证号码:441427****12211316
地 址:梅州市梅江区****宿舍****栋第****层****号(梅州同政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关于开展2020年广东省会计师事务所重点检查的通知》(粤财监〔2020〕55号)安排,省财政厅对梅州正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及有关人员2019年及2020年1-6月的执业质量进行了检查。经依法检查,认定的违法事实及行政处罚如下:
一、违法事实
在对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项目(梅正会专审字〔2019〕037、038 号)出具报告的过程中,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出具无保留意见报告:
(一)除获取相关资料外,人员人工、材料领用、固定资产折旧、其他费用等均未实施任何审计程序。
(二)未抽取与高新技术产品收入相关的记账凭证,核查入账日期、品名、数量、单价、金额等与发票、发货单、销售合同等是否一致。未选择高新技术产品销售主要客户、本期销售增幅较大的客户、关联方客户或其他异常客户,函证本期高新技术产品销售的数量和金额。
以上事实有你出具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工作底稿以及财政检查工作底稿等有关证据为证。
本单位于2021年12月15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对此,你未作陈述申辩。
综上,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一)、(七)项有关规定。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按照《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主客观因素等,你的违法行为违法程度属一般。
二、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权利告知
你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或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不停止执行。
联系单位:广东省财政厅;
联系地址:广州市北京路376号。
广东省财政厅
2022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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