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财罚〔2022〕26号
当 事 人:周*平
身份证号码:310222****06190031
地 址:广州市越秀区德政北路****-****号****房
根据《关于开展2020年广东省会计师事务所重点检查的通知》(粤财监〔2020〕55号)安排,省财政厅对广州市立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及有关人员2019年及2020年1-6月的执业质量进行了检查。经依法检查,认定的违法事实及行政处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在对广州佳联迅物流有限公司2019年度审计项目(立正审字〔2020〕DW074号)出具报告的过程中:
1.货币资金未对现金实施监盘程序;未对银行存款实施函证程序,也未说明不函证的理由;未对现金、银行存款实施截止性测试程序;未抽查大额现金、银行存款的原始凭证以复核其完整性、授权控制及会计处理的正确性。
2.短期借款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实施相应的替代程序;取得了借款合同,但未关注借款期限、利率、担保等借款条件并与相关会计记录进行核对;未测算借款利息。
3.应收账款未选取账龄长、金额大的应收账款实施函证程序,所实施的替代程序(凭证抽查)金额比例不足,未检查坏账准备的计提和处理。
4.其他应收款未选择大额金额或异常的明细账户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实施替代程序;未关注应收关联方的款项。
5.应付账款未选择大额金额或异常的明细账户实施函证程序。
6.主营业务收入、销售费用、财务费用除编制程序表和审定表外,未实施其他审计程序。
7.财务费用本期与上期发生增减变动,未说明变动原因;未实施财务费用截止性测试程序;本期新增4笔短期借款共2,800万元,账面列支利息支出95.37万元,与应付利息科目中计提利息86.42万元无法勾稽,未说明差异原因;未选择重要的项目,抽查其原始凭证是否合规及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二)在对揭阳市科和电子实业有限公司2019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及2017-2019年研发费用专项审计项目(立正审字〔2020〕第FM006号、第FM007号)出具报告的过程中:
1.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未附研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2.未实施审计程序核实研发费用的真实性,被审单位《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表》列示的研发费用为0。
3.未实施审计程序核实研发人员情况;未关注专利证书所载发明人与研发项目预算表填写情况不一致。
4.未关注研发费用辅助账列示的直接投入在生产成本科目核算,取得的领料单无研发人员签名及申购单。
5.未实施审计程序核实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真实性。被审单位《2018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表》列示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为0。
6.被审单位营业收入主要为销售高灵敏度磁控压电三极管、高频微波低噪半导体三极管等产品的收入,但相关项目在审计期间内并未完成开发。你未实施审计程序核实营业收入与企业研发项目是否关联。
7.编制的控制性测试表无相关佐证资料,控制性测试流于形式,未对研发费用和高新收入实施截止性测试程序。未说明各研发项目费用的分配方法和依据。
(三)在对罗定市宏泰建材有限公司财政专项资金审计项目(立正审字〔2020〕FW071号)出具报告的过程中:
1.未编制项目基本情况表,未针对项目经费支出的舞弊风险进行评估。编制的总体审计计划仅包含时间安排和审计人员的调配,无财政专项资金审计的报告要求,未编制具体审计计划。
2.未了解被审单位的所有权结构与主要所有者,未获取被审单位管理层出具的声明书。
3.对铺底流动资金的审计证据严重不足。专项审计报告披露的铺底流动资金共281.38万元,其中材料购买费用209.13万元、研发人员工资72.25万元。未获取原材料的入库单和领料单;复印了15 份材料发票,但部分发票内容不清晰,无法对数量与金额进行核实。铺底流动资金明细表列示研发人员2019年7月至2020年5月工资薪金共72.25万元。仅获取了2019 年7、8、10、12月等4个月的研发部人员工资表(合计26万元),未取得缴纳“五险一金”和个人所得税申报资料和劳动合同等资料,无法核实研发人员人数和工资支出的真实性。
4.未实地考察所购买的固定资产是否用于技术改造项目。相关购货合同金额为303.43万元,但你仅获取了244.59 万元的固定资产发票复印件,未分析所获取的固定资产发票与合同的相关性;未取得入库单、验收单或领料单等资料对设备购置费、材料费进行核实,未实施固定资产监盘或抽盘程序。
5.未关注该审计项目存在相关购货合同签订日期、付款日期与发票内容不一致情况。未根据取得的发票和合同进行统计和分析,底稿未记录和说明被审单位购置固定资产的合同与发票存在的差异情况。
6.审计报告中无被审单位管理层责任段、注册会计师责任段、使用限制段等内容。
7.审计报告正文列示附件包括项目投资支出汇总表,但实际未附此表。
以上事实有你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工作底稿以及有关财政检查工作底稿等证据为证。
本单位于2021年12月9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对此,你未作陈述申辩。
综上,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一)、(七)项有关规定。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按照《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主客观因素等,你的违法行为违法程度属一般。
二、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权利告知
你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或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不停止执行。
联系单位:广东省财政厅;
联系地址:广州市北京路376号。
广东省财政厅
2022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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