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财罚〔2022〕25号
当 事 人:宁*云
身份证号码:140112****02180427
地 址:广州市越秀区德政北路****-****号****房
根据《关于开展2020年广东省会计师事务所重点检查的通知》(粤财监〔2020〕55号)安排,省财政厅对广州市立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及有关人员2019年及2020年1-6月的执业质量进行了检查。经依法检查,认定的违法事实及行政处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出具不实报告
在对广州东方标准人才服务有限公司2019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及研发费用专项审计项目(立正审字〔2020〕ZZ055号、ZZ056号)过程中,未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在审计程序严重不到位、审计证据严重缺失情况下, 未核实研发费用的真实性,出具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审计报告。
1.被审单位提供的研发材料出库明细表显示,研发费用-直接投入为12.33万元教师工资(无人员明细,通过会计科目“主营业务成本-教师工资”核算,直接按2019年3-12月教师工资账面数211.43万元的5.83%计算后,分摊计入5个研发项目)。你在被审单位将12.33万元教师工资作为材料费错误计入研发费用台账的情况下,仍对被审单位的直接投入费用进行了全部确认。在剔除上述不属于研发费用-直接投入的教师工资12.33万元后,被审单位2019年度研发费用占当年总收入的比值将降为4.42%,将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认定条件。
2.被审单位提供的2019年人员人工台账显示,列支了田亚男、李韬、梁子华、张观瑜、叶雯雯、孟宪同、罗申平等7人工资社保,但台账中无叶雯雯、孟宪同、罗申平3人2019年1-6月工资社保等信息。你在未关注相关人员实际累计工作时间是否达到183天以上的情况下,直接对被审单位计入研发费用--人员人工的265.62万元员工工资进行了全部确认。
3.根据被审单位提供的2019年折旧及摊销显示,研发费用-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1.43万元,为按年折旧额33.86万元的5%计算。你未编制固定资产审计程序表和审定表;未实施固定资产监盘或抽盘;获取的固定资产清单(主要为办公家具、空调等)未记录购置时间和用途。你在未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情况下直接对被审单位按年折旧额5%计算的1.43万元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进行了全部确认。此外,审计底稿中未说明上述研发费用在各研发项目之间分摊方法、分摊比例。
(二)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出具无保留意见报告
1.佛山市顺德区金舵空调冷冻设备有限公司2019年度审计项目(立正审字〔2020〕ZSR007号)。
(1)应收账款未对期末大额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实施相应的替代程序。未检查坏账准备的计提和处理;无抽查凭证的记录。
(2)存货未实施的审计程序:未实施存货的监盘程序;未实施存货的计价测试;未对各项存货的入库出库实施截至性测试;未实施分析性复核,检查直接材料的领用、直接人工、制造费用的发生是否合理;未检查生产成本在完工产品及在产品之间的分配是否合理;未检查完工产品成本计算是否正确;无抽查凭证的记录。
(3)固定资产未取得固定资产—运输设备的产权证书;未对固定资产进行抽盘或监盘;未检查固定资产是否存在租赁、抵押、担保及保险情况;未检查折旧的政策和方法是否符合规定,未测算本期折旧费用的计提是否合理。
(4)在建工程仅编制在建工程明细审定表,未实施其他审计程序。
(5)应付账款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说明未函证的理由;无抽查凭证的记录;未充分关注长期挂账的异常原因。
(6)预收账款未检查原始凭证,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说明函证的理由,未实施相应的替代程序;未抽查有关销售合同等凭证来验证预收账款期末余额的合理性。
(7)未分配利润未关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事项。
(8)主营业务收入未按收入类别编制收入明细表;未实施分析性复核;被审计企业是高新技术企业,审计人员未关注其收入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是否为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无抽查凭证的记录。
(9)主营业务成本未编制生产成本及销售成本倒轧表;未实施分析性复核;对应付账款-暂估款等异常情况未查明原因。
(10)营业费用、管理费用未实施分析性复核程序;未实施截止性测试;无抽查凭证的记录,未检查研究开发费列支的合规性。
2.广州东方标准人才服务有限公司2019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及研发费用专项审计项目(立正审字〔2020〕ZZ055号、ZZ056号)。
(1)签订业务约定书早于业务承接评价的编制时间;初步业务工作底稿的编制流于形式;未编制总体审计计划,未确定研发费用及高新收入专项审计的重要性水平;未编制研发费用审计程序表、审定表、明细表等底稿,未实施实质性测试程序,未实施研发费用截止性测试程序。
(2)未取得研发费用的专项辅助账(已取得的研发费用台账或明细表未按照发生的日期、凭证号明细进行填写),取得的管理费用的分类明细账及记账凭证无研发费用的核算痕迹,取得的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无研发人员签名。未获取研发人员名单、研发人员劳动合同等资料。
(3)未关注被审单位科技人员人数占总职工人数比例未达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要求的情况。
(4)研发费用明细表列示的直接投入、人员人工、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未在被审单位账面作为研发费用反映。
(5)未编制高新技术(服务)收入审计程序表、审定表、明细表等,未实施实质性测试程序,未执行高新技术(服务)收入的截止性测试程序;未取得高新技术(服务)收入的专项明细账(辅助账);取得了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分类明细账及相关记账凭证,但未见审计轨迹。
(6)专项审计报告所附的高新技术(服务)收入明细表列示被审单位技术服务收入共1,291.95万元,其中PS01在线远程教学服务系统收入为1,012.83万元、PS02在线考试服务系统收入为279.12万元。被审单位提供的明细分类账显示,被审单位2019年的主要收入为年度培训学费和短期培训学费,纳税申报表显示被审单位主要收入来源为提供劳务收入。你未核实技术服务费与培训费的实质内容是否一致。
以上事实有你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工作底稿、财政检查工作底稿以及延伸检查单位确认的财政检查工作底稿等有关证据为证。
本单位于2021年12月9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但你在规定期限内未作陈述申辩或提出听证申请。
综上,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一)、(四)、(七)项有关规定。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按照《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主客观因素等,你的违法行为违法程度属严重。
二、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行政处罚。
三、权利告知
你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或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不停止执行。
联系单位:广东省财政厅;
联系地址:广州市北京路376号。
广东省财政厅
2022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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