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财罚〔2022〕24号
当 事 人:陈*
身份证号码:510120****06206616
地 址:广州市越秀区广卫路****号之****自编****室
根据《关于开展2020年广东省会计师事务所重点检查的通知》(粤财监〔2020〕55号)安排,省财政厅对广州众天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及有关人员2019年及2020年1-6月的执业质量进行了检查,并对其他单位移送线索追溯以前年度业务进行延伸检查。经依法检查,认定的违法事实及行政处罚如下:
一、违法事实
在对鹤山市德盈卫浴科技实业有限公司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研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项目(众天专审字〔2017〕0385-1号、众天专审字〔2017〕0385-2号)出具报告的过程中,基本程序缺失,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出具报告:
(一)未获取研发费用台账;未将各项研究开发项目的研究开发费用的实际金额与预算金额进行比较(预算金额为135万元,实际使用预算95.83万元);研发项目与2017年4月-7月期间通过受让方式取得的知识产权高度一致,未结合上述情况对研发费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
(二)直接投入62.61万元占比65.33%,未实施分析性复核程序,也未附任何佐证及原始资料,基本审计程序缺失。
(三)未检查产品收入的核心支撑技术是否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未关注在报告中确认2016年高新收入“拥有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是于2017年受让而非2016年或之前自主研发;审计底稿未实施分析性复核程序,也未附任何佐证及原始资料,基本审计程序缺失。
以上事实有你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工作底稿以及有关财政检查工作底稿等证据为证。
本单位于2021年12月13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对此,你未作陈述申辩或提出听证申请。
综上,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一)、(七)项有关规定。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按照《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主客观因素等,你的违法行为违法程度属严重。
二、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暂停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
三、权利告知
你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或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不停止执行。
联系单位:广东省财政厅;
联系地址:广州市北京路376号。
广东省财政厅
2022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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