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财罚〔2022〕23号
当 事 人:黄*新
身份证号码:410221****04067639
地 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号****大厦
****楼****
根据《关于开展2020年广东省会计师事务所重点检查的通知》(粤财监〔2020〕55号)安排,省财政厅对广州众天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及有关人员2019年及2020年1-6月的执业质量进行了检查,并对其他单位移送线索追溯以前年度业务进行延伸检查。经依法检查,认定的违法事实及行政处罚如下:
一、违法事实
在对佛山市丰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众天审字2019-0566-2号)出具报告的过程中,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出具无保留意见报告:
(一)货币资金未对银行存款实施函证,也未说明不函证的理由;未对现金进行监盘。
(二)短期借款未选择短期借款重要项目进行函证,未获取借款合同。
(三)存货期末未获取或编制生产成本明细表,未实施抽盘或监盘程序;未实施计价测试程序;未对各项存货的入库、出库实施截止性测试程序;未实施分析性复核程序以检查直接材料的领用、直接人工、制造费用发生的合理性;未抽查重要或异常的项目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四)预付账款、应付账款未选择重要项目实施函证,也未实施相应的替代程序。
(五)其他应付款对未实施函证的重要项目未实施相应的替代程序,未关注应付关联方款项。
(六)应交税费未获取纳税申报表,未复核教育费附加等地方税费的计算、缴纳及会计处理等情况;未关注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等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未依据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复核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及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七)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未编制生产成本及销售成本倒轧表;未检查主营业务成本是否存在重大调整事项及处理依据是否充分。
(八)未编制现金流量表、关联方关系及交易审计底稿。未关注被审单位持续经营、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会计差错变更及其他重要事项等内容。
以上事实有你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工作底稿以及有关财政检查工作底稿等证据为证。
本单位于2021年12月13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对此,你未作陈述申辩。
综上,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一)、(七)项有关规定。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按照《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主客观因素等,你的违法行为违法程度属一般。
二、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权利告知
你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或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不停止执行。
联系单位:广东省财政厅;
联系地址:广州市北京路376号。
广东省财政厅
2022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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