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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2年03月29日 来源:本网

粤财罚〔2022〕22号 

  当  事  人:石*

  身份证号码:330106****08104051

  地      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号****大厦****楼****

  根据《关于开展2020年广东省会计师事务所重点检查的通知》(粤财监〔2020〕55号)安排,省财政厅对广州众天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及有关人员2019年及2020年1-6月的执业质量进行了检查,并对其他单位移送线索追溯以前年度业务进行延伸检查。经依法检查,认定的违法事实及行政处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在对广东南华工商职业学院2018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众天审字〔20190618号)出具报告的过程中,未实施必要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出具无保留意见报告:

  1.该项目属于首次承接的审计业务,众天所未取得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和相关资料,未关注期初余额负数,未执行期初余额的相关审计程序。

  2.根据《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财会〔2013〕30号)的有关规定,南华学院未提供财政补助收入支出表,众天所未关注此事项,在审计报告和底稿中也没有相关说明。

  3.货币资金未实施现金监盘程序,未实施银行存款函证程序也未说明不函证的理由;未获取两个定期存账户的银行对账单;未关注以上两个账户的期初余额为负数的现象,也未获取期末对账单或销户证明;公积金户未获取对账单。

  4.固定资产重要审计程序未执行,未获取固定资产清单和所有权的资料、未对固定资产进行抽盘、未检查折旧政策和方法、未进行折旧测试和验算以及对固定资产租赁、抵押、担保和保险情况的检查。

  5.在建工程未实地检查情况,未获取或编制报告期内在建工程的明细及合同构成,未关注在建工程的担保及保险情况。

  6.应付账款未进行账龄分析,未关注是否存在长期挂账款项;函证替代测试程序的时间晚于审计报告日期。

  (二)在对江门冠晖制衣有限公司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研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项目(众天专审字〔2019〕0253-1号、众天专审字〔2019〕0253-2号)出具报告的过程中,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出具无保留意见报告:

  1.在未取得自主研发技术转化为实际经营运用的证明材料,未核实研发技术形成的知识产权与高新收入成果转化的关联性和真实性;未关注和核实以制衣生产为主的被审单位是否具备制衣设备的设计和生产制程改进的研发能力而取得被审单位7项知识产权等情况下,对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明细表编制说明中关于被审单位“主要产品”收入占同期高新收入超过50%的内容进行了确认。

  2.未对研发费用明细表、人员人工明细审定表、直接投入费用汇总分析表等进行有效的分析性复核;所抽查的凭证无针对性;缺少对研发人员五险一金、劳动合同、工资发放和分摊,及对直接投入合理性、折旧计提和分摊等内容进行检查的基本审计程序。

  3.未对高新收入与研发项目的相关性进行审计,审计底稿中高新收入明细账摘要显示收入多为销售普通服装品类,未按高新收入(PS)进行分类,所附发票复印件中的货物名称也未显示PS的品类。众天所未通过抽查有关销售合同,观察了解生产流程工艺、销售产品宣传资料等方法进行核实,也未选择主要销售客户函证高新技术产品的销售数量和金额等情况。

  以上事实有你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工作底稿以及有关财政检查工作底稿等证据为证。

  本单位于2021年12月13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对此,你未作陈述申辩。

  综上,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一)、(七)项有关规定。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按照《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主客观因素等,你的违法行为违法程度属一般

  二、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权利告知

  你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或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不停止执行。

  联系单位:广东省财政厅;

  联系地址:广州市北京路376号。

广东省财政厅 

2022年3月18日

  文件下载:财政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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