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财罚〔2022〕18号
当 事 人:张*才
身份证号码:429004****12173157
地 址:黄埔区大沙镇****楼****
根据《关于开展2020年广东省会计师事务所重点检查的通知》(粤财监〔2020〕55号)安排,省财政厅对广东中浩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及有关人员2019年及2020年1-6月的执业质量进行了检查,并对其他单位移送线索追溯以前年度业务进行延伸检查。经依法检查,认定的违法事实及行政处罚如下:
一、违法事实
在对广州市兴宇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2016年度高新企业认定技术(服务)收入专项审计项目(中浩专审字〔2017〕第0791号)和2014年-2016年高新企业认定研发费用专项审计项目(中浩专审字〔2017〕第0792号)出具报告的过程中:
(一)风险评估程序不足。如未记录申报企业研究开发部门的设置与分布,未分析是否存在专门的机构与人员从事研究开发活动,未记录申报企业主要高新技术产品的种类等风险评估程序。
(二)未获取研发费台账,未实施有效的审计程序。
(三)未获取高新收入台账或高新收入明细账,取得部分销售合同和发票,未实施函证、分析性复核、截止性测算等必要审计程序。
以上事实有你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工作底稿以及有关财政检查工作底稿等证据为证。
本单位于2021年12月16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对此,你未作陈述申辩或提出听证申请。
综上,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一)、(七)项有关规定。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按照《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主客观因素等,你的违法行为违法程度属严重。
二、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暂停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
三、权利告知
你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或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不停止执行。
联系单位:广东省财政厅;
联系地址:广州市北京路376号。
广东省财政厅
2022年3月18日
文件下载:财政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