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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2年03月28日 来源:本网

粤财罚〔2022〕17号

  当  事  人:赵*

  身份证号码:430723****1003392X

  地      址:广州市天河区科新路****号****中心****栋****室

  根据《关于开展2020年广东省会计师事务所重点检查的通知》(粤财监〔2020〕55号)安排,省财政厅对广东中浩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及有关人员2019年及2020年1-6月的执业质量进行了检查,并对其他单位移送线索追溯以前年度业务进行延伸检查。经依法检查,认定的违法事实及行政处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出具不实报告

  你对广州大恒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设立验资项目(中浩验字〔2019〕第0253号)、广州跃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验资项目(中浩验字〔2020〕第0137号)、广东锦鑫标识科技有限公司验资项目(中浩验字〔2020〕第0065号)、广东省欧度利方科技有限公司验资项目(中浩验字〔2020〕第0147号)、广东合电通科技有限公司验资项目(中浩验字验资项目〔2020〕第0104号)等5个项目出具验资报告的过程中,未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未实施银行函证程序,未关注验资截止日前股东投资款转出情况及被审验单位验资账户余额情况,在审验程序严重不到位审验证据严重缺失情况下出具了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验资报告。

  上述5家被审验单位验资银行账户开户银行均为广州黄埔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溪支行,经向该开户银行延伸取证,5家被审验单位的投入资金均在投入当天就已经全部转出至股东个人账户,验资账户的余额在验资当天均为0。

  (二)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出具无保留意见报告

  在对饶平浮滨狮头鹅原种繁育基地有限公司2018年度审计报告项目(中浩审字〔2019〕第0132号)出具报告的过程中:

  1.未获取未审会计报表,审定财务报表上未加盖被审单位公章、未由被审单位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并盖章。

  2.货币资金未实施银行函证程序, 现金盘点表无盘点人、监盘人及财务负责人签字,无项目组成员监盘痕迹,未实施截止性测试程序。

  3.未实施存货监盘或抽盘程序,未实施存货计价测试程序,抽查凭证全部为结转成本凭证,未见关注收发业务原始凭证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整,未关注生物性资产是否存在减值情况。

  4.固定资产未实施折旧分析测算程序,未实施监盘或抽盘程序。

  5.应付账款未实施函证程序或有效的替代测算程序。

  6.营业收入未实施分析性复核程序;未抽取一定数量的销售发票、销售合同做日期、品名、数量、金额、客户名称核对;未实施主营业务收入的截止测试。

  7.营业成本未编制主营业务成本倒轧表,未实施分析性复核程序。

  8.管理费用未实施分析性复核程序,未实施截止性测试程序。

  以上事实有你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工作底稿以及有关财政检查工作底稿等证据为证。

  本单位于2021年12月9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对此,你未作陈述申辩或提出听证申请。

  综上,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一)至第(四)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一)、(四)、(七)项有关规定。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按照《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主客观因素等,你的违法行为违法程度属严重

  二、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行政处罚。

  三、权利告知

  你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或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不停止执行。

  联系单位:广东省财政厅;

  联系地址:广州市北京路376号。

广东省财政厅

2022年3月18日

  文件下载:财政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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