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财罚〔2022〕33号
当事人:广东中浩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094204249K
执行事务合伙人:张*才
地 址:广州市天河区科新路****号****栋****室
根据《关于开展2020年广东省会计师事务所重点检查的通知》(粤财监〔2020〕55号)安排,省财政厅对你所2019年及2020年1-6月的执业质量进行了检查,并对其他单位移送线索追溯以前年度业务进行延伸检查。经依法检查,认定的违法事实及行政处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执业质量方面
1.出具不实报告。你所对广州大恒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设立验资项目(中浩验字〔2019〕第0253号)、广州跃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验资项目(中浩验字〔2020〕第0137号)、广东锦鑫标识科技有限公司验资项目(中浩验字(2020)第0065号)、广东省欧度利方科技有限公司验资项目(中浩验字(2020)第0147号)、广东合电通科技有限公司验资项目(中浩验字验资项目(2020)第0104号)等5个项目出具的验资报告,未实施银行函证程序,未关注验资截止日前股东投资款转出情况及被审验单位验资账户余额情况,审验程序严重不到位,审验证据严重缺失,验资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
上述5家被审验单位验资银行账户开户银行均为广州黄埔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溪支行开设,经向该开户银行延伸取证,5家被审验单位的投入资金均在投入当天全部转出至股东个人账户,验资账户的余额在验资当天均为0。
2.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出具无保留意见报告。
(1)饶平浮滨狮头鹅原种繁育基地有限公司2018年度审计报告(中浩审字〔2019〕第0132号)
①未获取未审会计报表,审定财务报表上未加盖被审计单位公章、未由被审计单位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并盖章。
②货币资金未实施银行函证程序, 现金盘点表无盘点人、监盘人及财务负责人签字,无项目组成员监盘痕迹,未实施截止性测试程序。
③未实施存货监盘或抽盘程序,未实施存货计价测试程序,抽查凭证全部为结转成本凭证,未见关注收发业务原始凭证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整,未关注生物性资产是否存在减值情况。
④固定资产未实施折旧分析测算程序,未实施监盘或抽盘程序。
⑤应付账款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实施有效的替代审计程序。
⑥营业收入未实施分析性复核程序;未抽取一定数量的销售发票、销售合同做日期、品名、数量、金额、客户名称核对;未实施主营业务收入的截止测试。
⑦营业成本未编制主营业务成本倒轧表,未实施分析性复核程序。
⑧管理费用未实施分析性复核程序,未实施截止性测试程序。
(2)广东恩胜科技有限公司高新专项审计项目2019年度高新企业认定技术(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中浩专审字〔2020〕第0277号)和2018年-2019年高新企业认定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中浩专审字〔2020〕第0278号)
①未关注研发人员是否确实从事研发工作,研发人员清单列示的研发人员在其他资料上显示为财务主管和行政助理;2019年7月至2019年11月研发人员工资表工资与研发费用台账人员工资不一致,未关注其差异并说明差异的原因。
②研发费用中直接投入为视频监控安装费和软件维护费两部分,审计人员未关注其直接投入的合理性,也未见其抽查相应的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证实其研发费的真实性。
③未获取高新收入台账或高新收入明细账,未对毛利率进行分析,未对大额或重要的销售实施函证程序。
(3)广州市兴宇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2016年度高新企业认定技术(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中浩专审字〔2017〕第0791号)和2014年-2016年高新企业认定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中浩专审字〔2017〕第0792号)
①风险评估程序不足。如未记录申报企业研究开发部门的设置与分布,未分析是否存在专门的机构与人员从事研究开发活动,未记录申报企业主要高新技术产品的种类等风险评估程序。
②未获取研发费台账,未实施有效的审计程序。
③未获取高新收入台账或高新收入明细账,取得部分销售合同和发票,未实施函证、分析性复核、截止性测算等必要审计程序。
(4)广州有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2017年度高新企业认定技术(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中浩专审字〔2018〕第0400号)和2015年-2017年高新企业认定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中浩专审字〔2018〕第0401号)
①未实施风险评估程序。风险评估程序表格基本空白,无实质性内容。
②未获取研发费台账,也未实施实质性审计程序。
③未获取高新收入台账或高新收入明细账,也未实施实质性审计程序。
(二)会计信息质量方面
1.无合法票据列支费用。经抽查,你所2019年度无依据列支劳务费223.35万元。其中5月30号凭证列支64.30万元、6月35号凭证列支59.95万元、10月50号凭证列支45.80万元,此三笔劳务费均通过预提费用科目进行预提,未见相关依据,9月53号凭证、12月48号凭证以现金方式支付预提费用124.25万元、45.80万元,未见发票等附件;7月46号凭证以现金方式支付劳务费53.30万元,无发票等附件。
2.费用支出无审批手续。你所的全部费用支出均无负责人审批。
以上事实有你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工作底稿以及有关财政检查工作底稿等证据为证。
本机关于2021年12月10日向你所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对此,你所未作陈述申辩或提出听证申请。
综上,你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一)、(四)、(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一)至第(四)项有关规定。根据你所违法行为的事实,按照《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主客观因素等,你所违法行为的违法程度属严重。
二、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三)、(四)项有关规定,决定对你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吊销执业许可;
(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万壹仟捌佰肆拾陆元整(¥31,846元);
(三)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所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所附《广东省省级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权利告知
你所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或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单位:广东省财政厅;
联系地址:广州市北京路376号。
广东省财政厅
2022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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