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财罚〔2022〕16号
当 事 人:谢*
身份证号码:340702****03020524
地 址: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号****大厦****座****、****
根据《关于开展2020年广东省会计师事务所重点检查的通知》(粤财监〔2020〕55号)安排,省财政厅对广州悦禾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及有关人员2019年及2020年1-6月的执业质量进行了检查,并对其他单位移送线索追溯以前年度业务进行延伸检查。经依法检查,认定的违法事实及行政处罚如下:
一、违法事实
在对上海志略能源有限公司验资项目(悦禾验字201906030号)出具报告的过程中,对异常情况未予关注,审验程序严重不足,出具报告。
(一)获取的验资事项声明书未加盖出资者公章。
(二)未保持应有的执业谨慎,审验程序严重不足。获取的银行对账单显示,被审验单位在共收到投资款160,000万元,每次转入10,000万元,随即以“货款”的名义全部转出,反复16次,其中2019年1月7日15次、2019年1月11日1次。截至2019年1月11日银行对账单余额仅为0.46万元。该项目验资金额巨大,注册会计师未关注是否存在抽逃出资、循环出资、关联方往来等情况,未实施进一步审验程序予以核实确认。
(三)验资报告表述不严谨,验资报告及附件多次出现2019年3月1日和2019年1月11日两个不同的截止日。
以上事实有你出具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工作底稿以及有关财政检查工作底稿等证据为证。
本单位于2021年12月13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对此,你未作陈述申辩或提出听证申请。
综上,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一)、(七)项有关规定。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按照《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主客观因素等,你的违法行为违法程度属严重。
二、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暂停执业1年的行政处罚。
三、权利告知
你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或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不停止执行。
联系单位:广东省财政厅;
联系地址:广州市北京路376号。
广东省财政厅
2022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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