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财罚〔2022〕14号
当 事 人:徐*
身份证号码:510311****08160012
地 址: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号****房
根据《关于开展2020年广东省会计师事务所重点检查的通知》(粤财监〔2020〕55号)安排,省财政厅对广州悦禾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及有关人员2019年及2020年1-6月的执业质量进行了检查,并对其他单位移送线索追溯以前年度业务进行延伸检查。经依法检查,认定的违法事实及行政处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在执行广东博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2018年度专项财务审计报告项目(悦审专字〔2019〕第B028号)过程中,未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未关注被审单位期间费用的分摊标准和依据,在审计程序不到位,审计证据缺失情况下出具存在重大错报的审计报告。报告中披露确认项目执行期间发生应分摊的期间费用合计为757.51万元,其中:销售费用280.97万元、管理费用415.74万元、财务费用60.8万元。未说明分摊的标准和依据,也未见相关费用分摊记录。经检查审计底稿,分摊是按项目实现销售收入占营业收入比例(83.87%)进行分摊计算,其中项目管理费用仅按利润表中的“研发费用”计算,未计算利润表中“管理费用”(235.68万元)分摊数,少计算分摊项目管理费197.66万元(235.68万元×83.87%),导致多计项目实现净利润和项目利税总额197.66万元。出具审计结论存在重大差错的审计报告。
以上事实有你出具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工作底稿以及有关财政检查工作底稿等证据为证。
本单位于2021年12月13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对此,你未作陈述申辩或提出听证申请。
综上,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一)至第(四)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一)、(四)、(七)项有关规定。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按照《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主客观因素等,你的违法行为违法程度属严重。
二、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暂停执业1年的行政处罚。
三、权利告知
你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或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不停止执行。
联系单位:广东省财政厅;
联系地址:广州市北京路376号。
广东省财政厅
2022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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