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财罚〔2022〕12号
当 事 人:宋*川
身份证号码:500228****06053134
地 址: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号****大厦****座****、****
根据《关于开展2020年广东省会计师事务所重点检查的通知》(粤财监〔2020〕55号)安排,省财政厅对广州悦禾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及有关人员2019年及2020年1-6月的执业质量进行了检查,并对其他单位移送线索追溯以前年度业务进行延伸检查。经依法检查,认定的违法事实及行政处罚如下:
一、违法事实
在对广东和翔制药有限公司2015年度高新企业认定技术(服务)收入专项审计项目(悦审专字〔2016〕第A274号)和2013年-2015年高新企业认定研发费用专项审计项目(悦审专字〔2016〕第A273号)出具报告的过程中,费用存在重大差异的情况下,未对重大差异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消除疑虑。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出具无保留意见类型报告。
(一)未对内部控制实施测试程序。
(二)未抽查人员人工费用凭证,未获取工资表、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和员工劳动合同;人员人工费用按工时比例在研发项目间分配,未获取工时记录。
(三)直接投入按工作量在研发项目间分配,未见关注分配的依据是否合理;辅助账摘要显示2013年1-8月期间“生产领料”69.53万元,未关注其合理性。
(四)“其他费用抽查表”显示其他费用中包括防洪费5.96万元,未进行审计调整。
(五)审计报告、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载明的研发费用与专项审计报告确认的研发费用存在重大差异,你未对重大差异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2013年度至2015年度审计报告列示的研发费分别为0.24万元、0.41万元、20.11万元,年度企业所得税列示的研发费分别为0元、0元、20.11万元,而研发费用专项报告确认的金额分别为253.28万元、298.29万元、701.10万元。其中2015年度审计报告也由悦禾所出具,注册会计师未保持应有的执业谨慎。
以上事实有你出具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工作底稿以及有关财政检查工作底稿等证据为证。
本单位于2021年12月13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对此,你未作陈述申辩或提出听证申请。
综上,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一)、(三)、(七)项有关规定。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按照《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主客观因素等,你的违法行为违法程度属严重。
二、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暂停执业1年的行政处罚。
三、权利告知
你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或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不停止执行。
联系单位:广东省财政厅;
联系地址:广州市北京路376号。
广东省财政厅
2022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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