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财罚〔2022〕11号
当 事 人:叶*风
身份证号码:441602****07300047
地 址: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号****
根据《关于开展2020年广东省会计师事务所重点检查的通知》(粤财监〔2020〕55号)安排,省财政厅对广州悦禾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及有关人员2019年及2020年1-6月的执业质量进行了检查,并对其他单位移送线索追溯以前年度业务进行延伸检查。经依法检查,认定的违法事实及行政处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在对广东立威化工有限公司2018年度审计报告项目(悦审字〔2019〕第A082号)出具报告的过程中,未关注重大异常情况并实施进一步检查,以发现可能存在的错报;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出具无保留意见报告。
1.未进一步关注可能影响审计意见类型的重要事项。一是银行存款期末余额与审计底稿后附银行对账单合计余额相差2,340.06万元;二是审计工作总结提到“往来询证函发函不成功,导致无法核实往来款期末数据”的重大事项;三是审定现金流量表与现金流量表试算平衡表之前数据不一致。你未追加审计程序,查明差异原因,也无相应审计调整分录。
2.货币资金未获取银行对账单,未关注银行存款的真实性及正确性;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在底稿中说明不函证理由;未实施截止性测试程序。
3.短期借款未实施函证程序,未检查借款合同和银行凭证等有关文件,未了解借款期限等借款条件并与会计记录核对,未复核借款利息,未检查期末有无到期未偿还的借款。
4.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已实施函证程序,但均未收到回函,未见函证控制轨迹或记录;未实施相应的替代程序(部分往来只抽查一笔会计分录做替代测试);未对应收账款进行账龄分析,未关注企业账龄划分合理性;“其他应收款-其他”为负,未进行审计重分类调整。
5.长期股权投资未获取被投资单位的章程、营业执照等支持性文件资料,未检查确认长期股权投资的股权比例、计价方法、核算方法等有关事项正确性,未获取被投资单位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
6.存货、固定资产未执行监盘或抽盘程序。未对各项存货的出入库实施截止性测试程序;未获取房产证等权属资料。
7.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管理费用未实施分析程序或分析性复核,对重大波动和异常情况未查明原因;部分科目未获取或编制明细表、未实施截止性测试、未选择重要或异常的费用项目,抽查其原始凭证是否合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二)在对上海志略能源有限公司验资项目(悦禾验字201906030号)出具报告的过程中,对异常情况未予关注,审验程序严重不足。
1.获取的验资事项声明书未加盖出资者公章。
2.未保持应有的执业谨慎,审验程序严重不足。获取的银行对账单显示,被审验单位共收到投资款160,000.00万元,每次转入10,000.00万元,随即以“货款”的名义全部转出,反复16次,其中2019年1月7日15次、2019年1月11日1次。截至2019年1月11日银行对账单余额仅为0.46万元。该项目验资金额巨大,注册会计师未关注是否存在抽逃出资、循环出资、关联方往来等情况,未实施进一步审验程序予以核实确认。
3.验资报告表述不严谨,验资报告及附件多次出现2019年3月1日和2019年1月11日两个不同的截止日。
以上事实有你出具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工作底稿以及有关财政检查工作底稿等证据为证。
本单位于2021年12月13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对此,你未作陈述申辩或提出听证申请。
综上,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一)、(三)、(七)项有关规定。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按照《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主客观因素等,你的违法行为违法程度属严重。
二、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暂停执业1年的行政处罚。
三、权利告知
你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或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不停止执行。
联系单位:广东省财政厅;
联系地址:广州市北京路376号。
广东省财政厅
2022年3月18日
文件下载:财政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