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财罚〔2022〕31号
当事人:广州华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PPHJ33
法定代表人:张*贤
地 址:广州市天河区华观路****号之****-****房
根据《关于开展2020年广东省会计师事务所重点检查的通知》(粤财监〔2020〕55号)安排,省财政厅对你所2019年及2020年1-6月的执业质量进行了检查。经依法检查,认定的违法事实及行政处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出具不实报告。你所对广州荣裕智能机械有限公司出具的2017年度审计报告(华博审字〔2019〕ZGD139号),审计程序严重不到位、审计证据严重缺失,审计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
1.未关注现金余额存在的异常情况。现金监盘表列示现金盘点日现金余额为32.26万元,报表日至监盘日现金收入562.51万元,现金付出1,448.57万元,倒轧出审计截止日现金余额为918.32万元。经延伸获取被审单位提供的现金日记账显示,2017年12月31日期末现金余额6.74万元,与审计报告披露的2017年度期末现金余额918.32万元差异911.58万元。
2.未关注应收账款存在贷方余额1,125.93万元的情况。未进行审计调整或重分类,导致资产总额减少1,125.93万元,对资产总额影响重大。
(二)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出具无保留意见报告
1.佛山市凌辰智装科技有限公司2018年度审计报告(华博审字〔2019〕ZGD061号)
(1)主营业务成本本年发生额87.08万元。你所未编制生产成本及销售成本倒轧表;未实施分析性复核程序;未结合存货期末计价测试,抽查销售成本结转数额的正确性,并检查其是否与销售收入配比;无抽查凭证的记录。管理费用本年发生额16.36万元,未实施分析性复核;未实施截止性测试程序;无凭证检查记录。你所未充分关注账面是否有列支研发费用的异常情况。该项目审计后的财务报表附注披露2018年度列支研究开发费用30.62万元,你所在检查期间补充提供了企业2018年研发辅助台账,但是审计底稿没有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的审计记录(被审单位2018年主营业务成本87.08万元、管理费用16.36万元)。注册会计师未对财务报表附注披露的研究开发费用执行审计程序,出具无保留意见类型的审计报告。
(2)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说明不询证的理由。一是货币资金期末余额13.66万元,占资产总额的11.91%。未对银行存款实施函证、亦未执行截止性测试程序,未抽查大额现金、银行存款的原始凭证复核其完整性、授权控制及会计处理的正确性,无抽查凭证的记录。二是应收账款期末余额98.75万元,占资产总额的86.12%。未选取账龄长、金额大的应收账款向债务人进行函证,也未实施替代程序;无抽查凭证的记录。三是应付账款期末余额36.14万元、其他应付款期末余额46.51万元占负债总额的42.87%。未对应付款项实施函证,也未实施替代程序;无抽查凭证记录。
2.广州彩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户外全彩LED广告节能屏及其模组产品”专项审计报告(华博审字〔2019〕ZX054号)
未关注异常情况并实施进一步审计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审计底稿未记录申报企业主营业务领域;未关注申报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情况。专项审计报告确认被审单位2018年户外全彩LED广告节能屏及其模组产品专利转化所取得的产值收入为1,422.64万元。原专利权人为深圳市丽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转让给广州彩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生效日为2018年4月28日,但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报告列示的专利产业化收入为1,422.64万元,其中210.89万元为专利权转让未生效之前所签订的合同,不应确认为该专利权的专利产业收入。
3.广州搜配网科技有限公司 “汽配供应链管理SAAS云平台”专项资金审计报告(华博审字〔2019〕ZW204号)
对专项项目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编制项目基本情况表,未针对项目经费支出进行舞弊风险评估。未编制具体审计计划;底稿中没有复核加计的审计记录;研发项目将要结束时才购买电脑,审计人员没有关注其费用支出的合理性;未对项目经费进行单独核算、未对经费支出项目(科目)进行分析、未判断其合理性并作出相应记录、未将实际金额与预算金额(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进行比较、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未编制人工费用检查工作底稿,未关注出具审计报告列示的科技人数7人与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5人不一致的情况。
以上事实有你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工作底稿、财政检查工作底稿以及延伸检查单位确认的财政检查工作底稿等有关证据为证。
本机关于2021年12月11日向你所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对此,你所未作陈述申辩或提出听证申请。
综上,你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一)、(四)、(七)项有关规定。根据你所违法行为的事实,按照《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主客观因素等,你所违法行为的违法程度属严重。
二、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你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吊销执业许可;
(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万叁仟伍佰元整(¥13,500元)。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所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所附《广东省省级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权利告知
你所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或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单位:广东省财政厅;
联系地址:广州市北京路376号。
广东省财政厅
2022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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